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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吴明恒)
撰写时间:2022-04-2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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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吴明恒(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数为433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平市百合镇义兴圩义兴大道无证牙科擅自执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10524);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1010524);3、吴明恒《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2021年11月29日吴明恒《询问笔录》1份;5、书证1份;6、照片证据4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文号:开卫医证保决〔2021〕112901号);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文号:开卫医证保处〔2021〕112901号)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卫医罚〔2022〕0006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祥苑北路14号4幢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股)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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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吴明恒)
撰写时间:2022-04-24
来源: 本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吴明恒(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数为433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平市百合镇义兴圩义兴大道无证牙科擅自执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010524);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1010524);3、吴明恒《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2021年11月29日吴明恒《询问笔录》1份;5、书证1份;6、照片证据4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文号:开卫医证保决〔2021〕112901号);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文号:开卫医证保处〔2021〕112901号)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卫医罚〔2022〕0006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祥苑北路14号4幢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股)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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