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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9年修订)》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9-08-2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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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9年修订)》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9-08-2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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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FG2019003

  开府办〔2019〕37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

  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开平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开平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江劳社〔2006)6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等)从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第三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存资金是政府监管工资支付专项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也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在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

  建设单位与多个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个施工单位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前,应足额存入资金。

    工资保证金的比例应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预存,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存入,同一建设项目、同一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交通工程项目按每一期工程进度款的10%比例累计提取至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最低缴存金额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根据施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缴存比例进行差异化管理,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对一定时间区间内连续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一定时间区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调高缴存比例,具体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上述条款缴存额度上限限制。

   第七条 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

  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施工单位,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时,应将五方协议等证明资料报核发施工许可(办理开工报告备案)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未缴清保证金或保证金未能全部到位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并不予出具办理结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工资保证金;

    1、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用工主体,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3、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仍未改正且符合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开户银行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工人个人银行账户。无法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施工单位将工资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上;采用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方垫付工资。

    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并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款项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施工单位在10天内补足相应已提取部分的资金;未按时补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交通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备案后),施工单位可凭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公示工资支付情况等证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注销工资保证金账户并退回工资保证金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举报投诉的,应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将工资保证金退回施工单位。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才予以办理退款。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接到退款通知后,应当将专户内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并注销该项目工资保证金账户,同时将办理情况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保证金专款专用,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通知的,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户。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依法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列入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将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一)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存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情形的;

   (二)用人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欠薪违法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

   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工资保证金按时足额缴交。

    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银行落实工资保证金相关制度。

    对不按规定开设专户并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账户已提取部分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由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总工会等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9年8月23日印发

政策解读: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1523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