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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1-11-1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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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1-11-1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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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音频解读

图解链接:《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

解读单位: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股,联系方式:0750-2388305


                                                                                                                                                                KPFG2021002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府办〔202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六届第10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提高我市工业产品质量,增强我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以下简称质量优秀奖)是开平市政府设立的工业产品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在开平辖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稳定过硬的制造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产品不包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及农药等产品。

第三条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不限获奖企业家数。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优秀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处理和决定质量优秀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平海关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质量优秀奖评审,并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平海关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开平市辖区生产经营,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二)符合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近3年内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三)申报企业同类工业产品在近3年内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检验合格,且没有不合格记录,同一企业不同类产品符合条件可多项申报;

(四)在评审周期内,已参评并获得奖励的申报证明材料不得重复参评;

(五)申报期内没有关于该产品质量方面的有效投诉和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申报条件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二)材料初审。市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

(三)材料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评审条件进行详细评审核实,提出候选企业名单。

(四)初选公示。候选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对收集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综合审议,并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

(五)审定报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拟获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八条获得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发放奖金。奖金按获奖企业的检验合格次数计算,每检验合格一次的奖励金额根据当年奖金预算及符合奖励的总数决定,最高奖励人民币5千元,每家获奖企业每届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结合每届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评审工作实际,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有效期为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获奖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的荣誉和展示奖牌及证书,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开平市工业产品质量优秀奖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内外包装上。

第十二条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的提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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