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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平市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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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平市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1-10-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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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开平市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解读说明                                   


                                                                                                                                 KPBG2021007

开人社〔2021〕181号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开平市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

的通知

各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翠山湖管委会经济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开平市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3日

开平市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

为缓解我市企业用工缺口问题,促进人力资源有效流动,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人力保障,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企业包车补贴

(一)春运期间,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以包车方式集中将非江门户籍(非江门常住)员工从江门市外接送返回我市,且该人员与申请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可按照省外100元/人,省内江门市外5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包车补贴。 

(二)春运期间,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劳务协作、驻点招工、出外招聘等方式对接江门市外的非江门户籍(非江门常住)人员,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以包车方式送到开平市,且在一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除外),可按照省外100元/人,省内江门市外50元/人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车补贴。

二、外出招工补贴

江门市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江门市外为我市企业招工,一个月内累计成功介绍50人以上非江门户籍(非江门常住)人员在我市实现稳定就业的,可一次性享受5000元至12000元的外出招工补贴。

三、“驻点招工”服务补贴

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省外跨区域实体化“驻点招工”服务,自然年度内为我市企业输送驻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当地户籍或常住人员)累计达300人以上的(需实现稳定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给予该机构一次性5万元“驻点招工”服务补贴。每一年度均可申请一次。

四、“多方共享用工”补贴

我市企业相互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用工富余的企业以“N对一”(即一家或以上其他企业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共享用工)或“一对N”(即同一家企业为一家或以上其他企业提供共享用工)的方式短期内将富余员工共享给用工短缺的企业使用,提供“共享用工”满30人以上(属多方同时提供“共享用工”的,需同时符合每家企业提供用工人数均不少于10人)的企业,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享受该项补贴不超过5万元。

五、招聘协作团劳务补贴

市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组建开平市招聘协作团,招聘协作团成员在我市辖区内各企业(不包含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人员中选定。招聘协作团负责协助我市就业服务中心赴省内外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招聘协作团成员每次参与协助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并成功协助市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当地户籍人员(或常住人员)到我市同一企业工作满三个月,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劳务补贴;成功协助介绍当地户籍人员(或常住人员)到我市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追加补贴。

上述措施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实施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省和江门市新出台的政策对上述政策有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和江门市的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包车补贴申请指南

2.外出招工补贴申请指南

3.“驻点招工”服务补贴申请指南

4.“多方共享用工”补贴申请指南

5.招聘协作团补贴申请指南

6.补贴申请表

附件1

企业包车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面向企业:

(一)春运期间,我市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以包车方式集中将非江门户籍(非江门常住)员工从江门市外接回开平;

(二)申请企业与上述员工在接送前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个月以上。

面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春运期间,在开平市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劳务协作、驻点招工、出外招聘等方式对接江门市外的非江门户籍(非江门常住)人员,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以包车方式接到开平就业;

(二)上述人员在一个月内与我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个月以上。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补贴标准:省外100元/人,省内江门市外50元/人。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应提供材料:

(一)企业申请需提供资料:《企业包车补贴申请表》;包车协议(含包车接回人员清单);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符合条件人员户口簿或江门市外常住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单位银行账户。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需提供资料:企业包车补贴申请表,包车协议(含包车接回人员清单);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符合条件人员户口簿或江门市外常住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单位银行账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材料。

六、应核验信息: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等。

七、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补贴对象应在6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现场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即时受理补贴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提供材料和应核验信息进行审核并反馈核查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向社会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后作相应处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四)补贴发放。财政部门确认后将该项补贴一次性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附件2

外出招工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在江门市登记注册且经营地在江门市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江门市外为我市企业进行招工;

(二)一个月内累计为我市企业成功推荐50人以上非江门户籍(非江门常住)人员;

(三)企业与上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补贴标准:一个月内推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推荐100人以上的,给予12000元补贴。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应提供材料:《外出招工补贴申请表》;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符合条件人员户口簿或江门市外常住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材料;被推荐人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企业盖章确认的批量输送证明材料;单位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等。

七、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补贴对象向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

(二)现场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即时受理补贴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提供材料和应核验信息进行审核并反馈核查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向社会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后作相应处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四)补贴发放。财政部门确认后将该项补贴一次性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账户。

附件3

“驻点招工”服务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在开平市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广东省外设置办公驻点,并提供跨区域实体化“驻点招工”服务。

(二)自然年度内为我市企业输送劳动力累计达300人以上。

(三)所输送劳动力均为驻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籍人员或常住人员。

(四)企业与上述输送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补贴标准:5万元。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每一年度均可申请一次。

五、应提供材料:《“驻点招工”服务补贴申请表》;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符合条件人员户口簿或输出地常住证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材料;省外驻点资质材料;企业盖章确认的批量输送证明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单位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补贴对象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现场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即时受理补贴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提供材料和应核验信息进行审核并反馈核查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向社会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后作相应处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四)补贴发放。财政部门确认后将该项补贴一次性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账户。

八、注意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自然年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补贴对象注册成立当年为我市企业输送劳动力人数按自然年度累计。

附件4

“多方共享用工”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相互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用工富余的企业以短期内将富余员工借给用工短缺的企业。

(二)共享用工可采取“N对一”(即一家或以上其他企业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共享用工)或“一对N”(即同一家企业为一家或以上其他企业提供共享用工)方式。

(三)借用期间,被借用员工工资由共享双方协商发放,员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仍保留在原企业,共享用工结束后被借用员工返回原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四)“共享用工”借用时间超过两个月。

(五)合作期间一次性合计提供“共享用工”满30人以上,且提供“共享用工”的企业每家提供的用工人数均不少于10人。

二、补贴对象:提供“共享用工”的企业。

三、补贴标准:提供“共享用工”按每人300元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享受补贴不超过5万元。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多方共享用工”补贴申请表》;合作协议;《开平市“多方共享用工”名册表》;发放工资明细账(单);考勤记录资料;单位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供员工的企业应在合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现场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即时受理补贴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现场核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工作需要到借用“共享用工”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验用工真实性和考勤记录。

(四)审核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提供材料和应核验信息进行审核并反馈核查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向社会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后作相应处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五)补贴发放。财政部门确认后将该项补贴一次性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账户。

八、注意事项:

(一)提供“共享用工”的企业应在开展“共享用工”前,将合作协议书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并做好考勤记录;

(三)合作结束后,提供员工的企业应在合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

(四)对于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组织同一批员工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的,本补贴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江人社发〔2021〕7号)规定的“共享用工”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两家以上不同企业为两家以上其他企业提供“共享用工”的方式不属于本补贴范围。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之间提供“共享用工”不属于本补贴范围。母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共享用工”不属于本补贴范围。

附件5

招聘协作团劳务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企业员工参加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组建的开平市招聘协作团;

(二)参与协助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并成功协助市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当地户籍人员(或常住人员)到我市企业就业。

(三)招聘协作团成员推荐到我市就业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开平市招聘协作团成员。

三、补贴标准:被推荐人在我市同一企业工作满三个月,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招聘协作团成员一次性补贴;被推荐人在我市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招聘协作团成员追加补贴。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应提供材料:《招聘协作团补贴申请表》;单位出具申请人协助推荐员工证明;被推荐人劳动合同;被推荐人户口簿或输出地常住证明;申请人银行账号。

六、应核验信息:开平市招聘协作团成员信息;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等。

七、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补贴对象应在被推荐人参保满三个月后的一年内向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现场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即时受理补贴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提供材料和应核验信息进行审核并反馈核查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向社会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后作相应处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四)补贴发放。财政部门确认后将该项补贴一次性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印发

政策解读: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2441786.html

解读: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咨询方式:0750-2218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