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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平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3-09-1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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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平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3-09-1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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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2945722.html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平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府〔2023〕8号

KPFG2023002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对《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府〔2022〕11号)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中的“项目预申请”予以删除。

二、将第十一条予以删除,第十一条标题修改为“申请启动改造程序”,内容修改为“‘三旧’改造地块的原权利人须按规定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启动改造程序,或由市自然资源局征询原权利人改造意愿,确定改造范围与意向改造主体。改造程序启动后,可按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引入合作企业、改造单元范围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地块规划条件论证、项目改造方案编制与审批、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工作”。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改造方案由镇(街)组织编制,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修改为“改造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2点中的“进行项目预申请”予以删除。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项第3点中的“并进行项目预申请”修改为“并申请启动改造程序”。

六、将第十六条第(三)项第3点中的“并办理改造项目预申请手续”修改为“并申请启动改造程序”。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