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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府办〔2026〕28号KPFG2026005)
撰写时间:2026-09-1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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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府办〔2026〕28号KPFG2026005)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911




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参照《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府〔20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平市地方储备粮进行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粮食储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是指由开平市人民政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粮食储备任务而储备的用于我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同时,开平市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即:凡《办法》未与上位法冲突且符合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际的条款,均适用于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现市、县两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统一、标准一致、监管协同。

二、储备粮贷款利息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拨付。该条款在开平市内不完全参照执行,开平市静态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拨付,自主轮换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开平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利润分配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储企业的上一年度税后利润,按不低于50%(含)单列上交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不高于20%(含)发放企业员工奖金,余下的用于粮食事业发展等支出。该条款在开平市范围内不参照执行。开平市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其税后利润分配按照开平市市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主轮换入库成本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轮换的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按首次收储市级储备粮的成交价格确定。自主轮换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每2年可变动1次,变动的入库成本由市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确定该条款在开平市范围内不参照执行,开平市自主轮换的开平市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每次轮换入库的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229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2138号)同时废止。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上级政策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江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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