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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5-04-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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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5-04-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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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结合广告市场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开平市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开平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

 

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开平市市区范围。

户外广告的管理和审批权限,按照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和审批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G325国道及S274省道的公路控制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和审批由公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开平大道的公路控制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和审批由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和审批由高速公路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缴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  在公共场地、空置地、建筑工地和依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顶部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拍卖或招标保留价参照《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第1~4项执行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广告招牌和气球、气模等广告的按照《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第5、7、8、9项执行。

第五条  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按《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第6项标准收取。今后其使用权应逐步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收入分配方式视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另行协商。

第六条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户外指示牌、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免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出让收入”科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作户外广告发布位置,通过招标或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和以基准价格收取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利用私人物权并经业权人同意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以招标、拍卖或协商设置等方式出让的,收入总额扣除组织招标或拍卖、银行代收等费用后,按50%补偿给业权人。

第十条  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大型广告,以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出让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缴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管理业务,按收入总额计提5%手续费。

第十三条  由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公益广告,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安全检查及维护工作,相关经费由市财政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属于职能部门、单位设置的广告,发布本部门、单位业务内容的,安全维护等相关经费按“谁设置,谁负责”原则解决。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广告公司、业权人三方所签订的合同,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划拨招标或拍卖、银行代收等成本费用和给予业权人补偿费。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向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由申请人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并凭缴款凭证到市城市管理部门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需要政府扶持的户外广告设置企业或个人,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禁止隐瞒、转移、挪用、截留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确保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十八条  各乡镇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每两年(暂定)联合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订价格调整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

 

 

 

 

 

 

 

 

 

 

 

 

 

 

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

序号

广告形式

基准价格

备注

 

 

1

广

 

公共场所或设施设置广告

一级区域

365元/平方米·年

(出让底价)

1、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2、利用经业权人同意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出让收入50%补偿给业权人。

3、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大型广告,以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出让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路产补(赔)偿费。4、收费不满100元的按100元收取。5、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级区域

300元/平方米·年

(出让底价)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广告

一级区域

45元/平方米·年

二级区域

40元/平方米·年

三级区域

30元/平方米·年

立柱式广告

市区所有路段

3万元/平方米·年

2

LED(电子显示屏)

200元/平方米·年

3

实物造型广告

1.5万元/座·年

4

灯杆广告

市区所有路段

365元/杆·年

(出让低价)

5

小型广告、招牌广告

新设置

18元/平方米·年

续期

10元/平方米·年

6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广告

渡轮

18元/平方米·年

公共汽车

180元/辆·年

出租小汽车

100元/辆·年

7

气球广告

10元/只·天

8

气模广告

30元/座·天

9

横幅广告

3元/条·天

注:一级区域(包括潭江两岸、苍江两岸、325国道、开平大道)

二级区域(包括幕沙路、文新路、三江大道、曙光路)

除上述外均属三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