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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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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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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江门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0750-3333906

        

关于印发《江门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11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青团江门市委员会

2021年6月12日

江门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创建“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品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省“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到我市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择优选拔;

  (三)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

  (四)坚持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制定“三支一扶”招募计划,并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分工

  第五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在政府领导下,按省、市、县(市、区)三级分级实施。

  第六条江门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的招募方案,统筹岗位征集,并负责审查工作;

  (二)负责对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我市生源大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负责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组织发放节日慰问金;

  (四)负责组织“三支一扶”计划资金预算,按规定下达国家、省、市资金;

  (五)统筹全市“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宣传和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检查、督促服务单位落实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征集基层服务岗位需求,广泛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宣传;

  (二)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并提供住宿、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

  (三)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服务期满考核,按规定向市“三支一扶”办报送岗位变动信息、待遇发放、就业去向等工作信息;

  (四)负责统筹本辖区资金预算,按时足额发放待遇。组织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类扶持政策,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协调服务单位按规定办理招录工作。

  第八条“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水利、扶贫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团市委负责指导在乡镇团委岗位上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开展青年团员工作。

  第九条服务单位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岗位,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和考核,及时上报服务期间离岗人员名单,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按“一对一”落实导师传帮带管理工作;

  (三)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负责按政策规定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招录手续;

  (五)协助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类扶持政策。

  第三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一次性安家费补贴、住房公积金、节日慰问金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一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并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和扶持政策待遇。

  第四章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经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应在指定期限内持《广东省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核准通知书》到服务地“三支一扶”办报到并参加培训。逾期未报到或未参加培训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服务。

  第十三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服务时间自到岗当月起算。

  第十四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户口和档案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地“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本辖区范围予以调整。需在市内调整的,经本人申请,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调整。调整的岗位须严格执行省“三支一扶”招募岗位有关规定条件。

  服务地区和单位有调整的,各市(区)“三支一扶”办应于调整后5日内将情况报市“三支一扶”办,市“三支一扶”办应及时报省备案。

  第十六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申请。填写《江门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请假表》(附件1,病假需提供医院诊断相关材料)。

  (二)逐级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请假3日或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地“三支一扶”办备案;

  2.请假4日至7日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地“三支一扶”办批准;

  3.请假8日至15日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市“三支一扶”办审批。事假一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十七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且连续2日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服务单位应及时上报服务地“三支一扶”办。

  第十八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确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由服务单位填写《江门市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终止服务资格审批表》(附件2),经市“三支一扶”办书面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十九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擅离服务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或以上的,视为终止服务资格。服务单位应将此情况在2日内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出现重大疾病的,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07〕259号)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求学或就业考试被录取而需要脱产学习或就业的,“三支一扶”服务自然终止,本人应填写《江门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离岗申请表》(附件3),由服务单位及时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次月起,停发其各项补贴。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由服务地“三支一扶”办会同服务单位分别按《江门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表》(附件4)和《江门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期满考核表》(附件5 )的要求组织考核,并填写《广东省“三支一扶”服务考核鉴定表》,报市“三支一扶”办审定后录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考核表和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颁发《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单位可参照本单位年度绩效给予适当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偏远地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以下办法发放一次性补贴。

  (一)“双一流”院校毕业的

  1.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被服务地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按照其招募时的最高学历全日制本科、硕士毕业分别给予3.6万元、4.8万元一次性补贴;

  2.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未被服务地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非“双一流”院校毕业的

  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被服务地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按照其招募时的最高学历全日制大专、本科(或以上)分别给予1.2万元、2.4万元一次性补贴。

  本补贴所需资金从人才专项经费列支,财政分担比例参照江门市人才政策住房和生活补贴财政分担比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前无工作经历的本科、硕士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2年内,初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单位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入户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1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按其最高全日制学历每月发放住房和生活补贴,其中硕士住房和生活补贴各1000元/月,本科住房和生活补贴各 500 元/月,最长期限 2 年。

  第二十八条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和档案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转移。

  第五章“三支一扶”帮扶能手评定

  第二十九条“三支一扶”帮扶能手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坚持注重实绩、贡献和现实表现,坚持民主推荐、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十条“三支一扶”帮扶能手推荐对象为“三支一扶”服务满半年且在岗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第三十一条“三支一扶”帮扶能手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服务人数的5%。特殊情况、特别优秀的,可适当增加名额。

  第三十二条“三支一扶”帮扶能手每年由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荐评定一次。

  第三十三条“三支一扶”帮扶能手评定推荐条件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作风廉洁,淡泊名利,艰苦奋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三)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勇于投身基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解决问题能力强,具有创新性、推广性,表现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四)重点推荐在贫困地区工作一线,为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群众福祉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事迹真实感人,具有突出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在服务期间严重违纪、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受过处分的人员不得参评。

  第三十四条评定流程

  (一)基层推荐。服务单位按照富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并提交《江门市“三支一扶”帮扶能手推荐表》(附件6)、先进事迹及表彰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决定、奖励证书及公开报道的文字材料等)。

  提交的推荐材料包括书面及电子材料。推荐材料要客观、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事迹材料(以A4纸打印)要实事求是,有代表性,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篇幅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江门市“三支一扶”帮扶能手推荐表》张贴推荐人选正面免冠彩色大一寸照片。

  (二)属地初评。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送服务地“三支一扶”办初评,综合上报市“三支一扶”办。

  (三)综合评定。市“三支一扶”办综合汇总,报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提出“三支一扶”帮扶能手候选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三支一扶”帮扶能手;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三支一扶”办组织核查。

  (四)通报奖励。对评定为“三支一扶”帮扶能手的,由市

  “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十五条《江门市“三支一扶”帮扶能手推荐表》材料存入个人档案,并录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三支一扶”帮扶能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三支一扶”帮扶能手资格:

  (一)服务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县级以上通报的;

  (二)其他应当撤销“三支一扶”帮扶能手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服务地“三支一扶”办统筹制定当地“三支一扶”招募计划,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报市“三支一扶”办,并将负担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八条省、市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拨付给各市(区),由各市(区)负责发放。

  第三十九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依时足额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节日慰问金和一次性安家费补贴等。

  第四十条“三支一扶”资金实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服务地“三支一扶”办应按上级要求提交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十一条相关人员在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