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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府办函〔2025〕196号)
撰写时间:2025-11-2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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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府办函〔2025〕196号)
撰写时间: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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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府办函〔2025〕19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开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开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1.6响应分级

2主要任务

2.1转移疏散人员

2.2组织扑火行动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扑救指挥

3.4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4.3跨市支援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5.2预警

5.3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应急处置

7应急保障

7.1输送保障

7.2航空消防保障

7.3队伍保障

7.4物资保障

7.5资金保障

7.6应急通讯

7.7医疗卫生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9附则

9.1预案培训

9.2预案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预案解释

9.6实施时间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开平生态建设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办公国务院办公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事项划分意见》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江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平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区)发生的对开平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属地为主,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市、镇(街)、管委会,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镇(街)、管委会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级、级、级、   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2主要任务

2.1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做好天露山、婆髻顶山、梁金山、百立山、百足山等旅游度假区和孔雀湖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地区安全维护。

2.4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

副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林业工作的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人武部副部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公安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应急管理协助委、政府组织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指导专业队伍的培训演练

公安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和火场警戒,必要时对火场区域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林业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组织指导半专业队伍培训演练;提请本级政府发布禁火令,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培训演练,协调办理民兵调动事宜,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3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镇(街)、管委会负责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属地镇(街)、管委会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镇(街)、管委会行政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开平市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行垂直指挥。

武警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武警部队、民兵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4.1现场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镇(街)、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3.4.2后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5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和民兵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火灾发生地附近镇(街)、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第一梯队;邻近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作为第二梯队;武警部队和民兵作为第三梯队。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镇(街)、管委会调动镇(街)、管委会和市直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同意,向调出镇(街)、管委会下达调动命令,由拟调出镇(街)、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镇(街)、管委会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并按调入队员人数的3倍准备应急保障力量。

开平市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申请江门市内其他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江门驻防分队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应急航空救援队伍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武警部队和民兵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4.3支援

根据江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通知,或相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增援请求,或边界联防区域发生需要我市增援处置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衡量全市火情形势,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同意,统筹调动市内有关专业森林消防力量组成增援队伍跨市支援。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卫星、无人机、视频、护林员、情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5.2预警

5.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2.2预警发布

森林高火险预警发布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公安和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智障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加油站、危化企业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5.2.3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镇(街)、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镇(街)、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镇(街)、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信息报告

5.3.1报告要求

镇(街)、管委会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制度,按照“一个出口”的原则统一信息报送渠道,统一由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江门市森防指办公室;各镇(街)、管委会接报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森防指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江门市森防指办公室;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整理和分析收集的火灾信息,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火灾扑灭后,森防指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5.3.2报告时限

对省、江门开平通报的热点或火情,各镇(街)、管委会要在45分钟(从接警起算,下同)内核实反馈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1小时内向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反馈。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时限原则上按照省、江门、开平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上报并且仍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按照一般森林火灾每日25时前、14时前、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每2小时一次的频率,将扑救进展情况报至森防指办公室市应急局值班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每日20时前另需报告当日综合情况;发生人员伤亡,或发生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或发生在城区及其他敏感、危险区域的森林火灾,立即电话报告并上报书面材料。

5.3.3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火情态势、过火面积、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存在的困难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事项等(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属地镇(街)、管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火情早期处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以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以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广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镇(街)、管委会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疏散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现场保障,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6.2.7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由属地镇级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编组要求,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宽0.5米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2.9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45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6.3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市应急处置工作设定级、级、级、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距市交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市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通知专业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做好增援准备;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通报火灾信息,督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需要调派森林火灾发生地临近镇(街)、管委会专业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扑救;

6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监狱、监所、化工园区等重要目标周边的森林火灾。

4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和相邻镇(街)、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扑救;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申请相邻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公安林业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等单位派员到应急指挥参与联合值守;

5)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指定的副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公安林业局、气象局、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派员到应急指挥参与联合值守;

3)协调调派武警、公安及民兵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4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委、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范围内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申请增派江门市、相邻市的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实施增援;

4)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市(区)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7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应急指挥参与联合值守;

8)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9)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管委会

7应急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远程以高铁、铁路投送,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航空消防保障

提倡直升机以水灭火,防止小火酿成大灾。调用飞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调用

7.3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市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武警部队、民兵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7.4物资保障

镇(街)、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资金保障

镇(街)、管委会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此外,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行政区域(县级)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所需费用由森林火灾发生地的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调动其他队伍支援扑救的,所需费用可参照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关标准执行

7.6应急通信

人民政府应建立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7医疗卫生保障

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进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森林防灭火指挥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案查处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门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预案培训

市、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在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前至少培训1次。

9.2预案演练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街)、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认为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开平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印发的《开平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1公里的森林火灾。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相邻市(区)火场距我市界
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造成
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条件之一者为相应等级森林火灾。

附件2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森防办(应急管理):协助委、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开展有关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公安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和火场警戒,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提请本级政府发布禁火令,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培训演练协调办理民兵调动事宜,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负责网上有关森林防灭火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协同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宗教场所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开展森林灭火领域支援服务培训,加大森林灭火领域志愿服务典型宣传、经验推广和表彰活动力度;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发展改革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森林防灭火措施;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期间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在林区保护工作。

教育负责指导各学校幼儿园(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有关森林防灭火的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民政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

司法协调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和援助;做好涉森林防灭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财政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工学校特别是林区的技工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表彰工作。

交通运输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并符合免费规定车辆的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农业农村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各地督促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

卫生健康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元宵、中秋、国庆、春节等特殊节假日对在市区周边、公园等违法兜售孔明灯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现象严加管制,避免引发森林火灾。做好对林区周边垃圾堆放场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治理。

委:负责组织指导青少年社团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物资救助。

气象局会同应急管理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及实际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降雨作业点及气象预报预警平台;制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政府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武警江门支队开平中队:参加灭火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森林火灾威胁群众。

消防救援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开平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中国电信开平分公司:负责根据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移动开平分公司:负责根据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联通开平分公司:负责根据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江门开平石油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调配灭火救灾油料的供应。

附件3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应急管理牵头,发展改革科工商务局、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政府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报告,并通报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建立现场指挥部临时党组织。

二、火灾扑救

应急管理牵头,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火灾扑救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火灾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火灾扑救;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卫生健康牵头,市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林业局牵头,应急管理公安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三大通信运营商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交通运输牵头,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市人民武装部牵头,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办理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兵力调动,参加市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九、灾情评估组

应急管理牵头,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应急管理牵头,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科工商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公安牵头,事发地镇(街)、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