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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开平市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开府布〔2026〕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要求,现对开平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准地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2022年4月28日颁布的《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开平市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更新服务项目成果的通告》(开府布〔2022〕14号)同时废止。凡涉及开府布〔2022〕14号文件的相关办法、政策、计价补缴出让金的均按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