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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承接市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公告(开府布〔2026〕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江门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4号)要求,现就我市镇(街)承接市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5月1日起,开平市各镇(街)统一行使《开平市镇街承接市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行政处罚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此前已交由各镇(街)实施的《目录》范围外的行政执法职权,自2026年5月1日起各镇(街)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
三、相关市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市政府及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镇(街)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开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