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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撰写时间:20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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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撰写时间:20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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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2004]3号


 

关于印发开平市各级领导
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对原印发《开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开府办[2002]25号)修改为《开平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四日

开平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与《江门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

  一、镇(办事处)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镇长、办事处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副主任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镇长、副主任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镇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主持研究和决策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抓好落实。
  (二)督促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支持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安全生产动态,对出现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作出决策。
  (三)在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上与安全生产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在布置经济工作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支持安委办公室开展正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检查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含外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向上级政府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六)辖区内发生各类重大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及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措施,主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督促企业及时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安全防火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广大员工提供一个具有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
  (四)负责落实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对无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验收的项目不准投产使用。
  (五)督促检查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六)本地区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结案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下一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听取并回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二、企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企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下称各部门)行政正职领导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本部门(行业)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订和落实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加强所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计划,督促企业对安全生产计划,督促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督促审查所属企业(单位)抓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切实抓好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认真组织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及监控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六)对所属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加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七)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下列职能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完善审批和发证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各自负起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1、市发展计划局
  (1)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把好生产性建设项目审批关。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督促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市经贸局(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政策的实施办法或措施,并组织实施。
  (2)对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3)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4)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5)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6)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7)配合省经贸委和江门市经贸局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发证工作。
  (8)综合管理全市劳动防护用品和漏电保护器工作;协调矿山救护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9)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等科学管理方法;组织、引导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0)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业主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11)加强对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供电部门落实用电规章制度,确保用电安全。
  (1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13)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市教育局
  (1)拟订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教育活动和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4、市公安局
  (1)根据国家、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制定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配合省公安厅发放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4)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监督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
  (5)组织开展有关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火灾事故的预防与抢救工作。
  (6)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按规定参与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和烟花爆竹等爆炸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5、市财政局
  (1)负责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的财政预算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2)协调处理有关部门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6、市劳动保障局
  (1)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2)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7、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做好土地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土地规划使用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问题。审批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
  (2)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发给许可证;对违法开采者,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负责矿山、石场、砖厂、沙场及其他勘采国土资源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8、市建设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制定全市建筑、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建筑、燃气经营企业的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建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5)负责对建筑企业和从事建筑现场施工设备的拆装专业队伍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
  (6)承担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各项安全条例的落实。
  (7)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和建筑企业、燃气经营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燃气经营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9、市交通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制定全市公路、水路港口码头、渡口等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护栏和水中导航标志的监督管理以及公路超限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4)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5)定期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
  (6)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存在隐患的情况落实整改。
  (8)负责对市区内的公共汽车的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9)负责全市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10)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公路、桥梁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做好开平市辖区的船舶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10、市信息产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监督落实航空导航、水上交通、“三防”指挥、全市网络数字化等无线电通信的安全保障工作。
  11、市水利局
  (1)组织、指导水利、水电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水电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12、市卫生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制定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察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食品卫生、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4)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劳动卫生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和对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督监测工作。
  (7)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13、市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4)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5)落实事故结案批复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14、市环保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和有害有毒化学品、工业废渣、固体废气物、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污水净化厂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放射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15、市文化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化娱乐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文化娱乐场  所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规划和计划,并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16、市广播电视局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17、市工商局
  (1)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
  (2)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18、市林业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林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制定山林防火措施,加强山林防火的检查、督促和防范措施,组织扑灭山火事故,查处有关责任者。
  (3)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按规定组织、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19、市农业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制定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按规定组织、参与农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20、市水产局(海监渔政检查总队开平大队)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维护渔业生产交通安全秩序,依法查处渔船交通违章行为。
  (4)按规定组织、参与渔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渔业系统因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21、市质监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制定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5)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负责检定涉及安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7)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22、市气象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气象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负责气象预报、警报信号的发布、管理和防雷减灾工作,落实对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年度检测,以及督促隐患整改。负责对升放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
  (3)组织并参与天气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天气灾害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23、市旅游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旅游安全法规规定。
  (2)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联合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4)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部门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7)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8)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24、市规划局
  (1)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2)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域要结合实际专项规划。
  (3)负责组织、指导城乡规划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4)要把好报建关,在审批报建时要加强与供电、供水、供气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5)负责对危险建设设施的测验、鉴定工作,对危险建设设施要负起关、停、拆、迁和维护的督促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25、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
  (2)负责对市区内列入市政管理范围的桥梁、隧道、道路、河堤、挡土墙等市政工程设施组织安全检查、鉴定,并督促管修。
  (3)负责组织对市区内公共使用的排水设施、垃圾处理场及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查、鉴定,并督促管修。
  (4)负增设、维护街道行政和交通标志、标线,确保安全标识明晰。
  (5)管理和维护好市内公共园林绿化安全。
  (6)组织、参与所辖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6、市房产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负责组织市区内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各类建筑物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并对隐患监督处理。
  (3)执行住房安全的有关法规,依照行政职能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对房屋的安全实行监督,建立安全档案,对为危房要作出鉴定,加设危险标志,督促业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7、市外经贸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对易燃、易爆物品和疫毒性产品要严格把关,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治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
  (3)组织并参与所辖单位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8、市招商局
  (1)监督检查外资企业对国家、省、江门市和我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把好项目引进关,对有毒、有害、放射性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要严格把关。
  (3)组织外资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和业务常识。
  (4)督促外资企业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和工人身心健康。
  29、市民营经济管理局
  (1)协同各镇、办事处监督检查个体、私营(民资)企业对国家、省、江门市和我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组织个体、私营(民资)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和业务常识,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
  (3)督促个体、私营(民资)企业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工人身心健康。
  30、市粮食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制定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划、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对市粮库、粮站和粮食加工厂(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组织并参与所辖单位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1、市体育局
  (1)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省、江门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引导、纠正措施。
  (2)负责组织体育场馆建筑物、构筑物和体育设施的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3)负责制定体育运动比赛场所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2、工会组织认真发动群众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33、供电部门负责安全用电监督管理,并落实用电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34、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督促检查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供水集团公司、市交通集团公司、市涤纶集团公司和市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并负责安全生产的情况统计、上报及参与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三、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副厂长、副经理),必须同时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责任;其他副职也须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
  (三)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明确和落实车间,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员。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业的企业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专职注册安全主任,200人以下的企业要设兼职注册安全主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七)组织员工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种和关键岗位要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准许上岗作业。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整改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建档、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
  (九)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十)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要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做好事故结案工作。
  其它市直部门也应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行业、企业和省、江门市驻开平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江门市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