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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开平市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0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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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开平市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0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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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2004]2号


 

转发开平市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开平市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三日

开平市资产经营公司财务
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公有资产管理,强化对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监督,确保公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27号)和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工业资产经营公司等机构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平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和开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资产办),是市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公有资产的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委任是指市财政局从本局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二)熟悉经济及财务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公有资产安全、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比较熟悉资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股级职务三年以上或副股级职务五年以上;
  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股长职务三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3、在国有企业或中型以上企业担任财务、审计经理(负责人)5年以上,具备财会或经济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并有良好的工作实绩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年龄男性一般应在57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2周岁以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被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二年;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行财务总监的职责,督促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一般不得兼任所驻企业以外的任何实职(委派兼职的财务总监除外)。资产经营公司内审工作可由财务总监协管。
  第八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管理,在市财政局、市资产办领导下行使其职权,对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负有监督、检查等责任。每月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汇报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效益和资产收益情况,每季定期提出资产运营、财务分析报告及建议、董事会财务报告、重大投资、大额融资、对外担保、大项产权变动及经营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议或公司行政班子会议,检查监督董事、经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经营公司章程。
  (二)对有关生产经营、资产运营、资产收益分配和财务管理有提议权。
  (三)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资产收益、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四)参与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审核财务报表、财务决算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计划,并与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报董事会和市财政局及市资产办。
  (五)下列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实行联签:
  1、资产经营公司的公有资产发生变动,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对外投资、股票或新股和债券的发行方案以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2、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资金调拨、支付(包括现金和转帐)实行联签的额度如下:
  (1)凡汇往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无论金额多少,均要实行联签。
  (2)资产经营公司(集团)本部汇往中国境内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实行联签。
  (3)资产经营公司(集团)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联签额度视企业规模大小不同情况,由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另定,报市财政局、资产办备案。
  (六)参与研究制定融资方案,股票或新股和债券发行方案。
  (七)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资产经营公司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运行状况和财务收支、资产收益情况,熟悉和了解参股企业的有关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八)参与研究制定资产经营公司属下企业的改革方案和管理方案。
  (九)指导财会人员开展业务,协助做好财务管理和财会人员培训工作。
  (十)定期向董事会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财务报告、预决算方案和资产收益分配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所监督范围内公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资产经营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知情不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玩忽职守,不及时反映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营运、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任免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考核,确认任职资格后,聘任派驻资产经营公司任职。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经过考核,可以续聘或者解聘,但不能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每个资产经营公司一般派驻1名财务总监,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2个资产经营机构派驻1名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设立财务总监室(暂归目前现有的股室)。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职级待遇由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根据其任职前的级别、职称、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在其任职之前,应当进行培训考核;任职以后,应当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考核意见载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或者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解聘:
  (一)身体患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违法、违纪或者渎职,给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财务情况,参与帐目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五)监控不力,或者超越职权干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经营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不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不意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的;
  (七)经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考核不称职的。
  财务总监严重违法违纪,除解聘外,还应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补贴、奖金、福利和社保,由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统一解决,经费来源可在资产收益中列支。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补贴、福利和社保,根据聘任以前的级别和职称,参照市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和社保的标准审定;奖金按照工作表现及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八条 办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驻公司副职待遇,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连续聘任6年以上,可以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按政策优先录用,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市给予编制。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卸任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回原单位或另行推荐工作;如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有责任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配合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财务总监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统一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资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