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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开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撰写时间:2004-01-17
来源: 6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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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开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撰写时间:2004-01-17
来源: 6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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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200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开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案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开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开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和指导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开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潜在公共危机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动物间发生鼠疫流行;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在我市管辖范围内,1周内发生霍乱10-30例;或疫情波及4个以上镇(区),发病15-50例;
  4、在我市管辖范围内,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型脑炎、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在我市管辖范围内,发生5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50-100例发病,无死亡;或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癔病或不良反应;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例以下,无死亡;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有扩散趋势,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1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4个及以上镇(区);
  3、霍乱在我市管辖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4个及以上镇(区),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疫情波及4个以上镇(区),且每镇(区)在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脑、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在我市管辖范围内,发生2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市(区)也同时有发生,或扩散到其它市(区);
  6、发生从未出现过的传染病疫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以人,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50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地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发生鼠疫、肺炭疽疫情,且波及2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续发性疾病,疫情波及4个及以上镇(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镇(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5、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6、地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在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我市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报告规范。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1)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市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
  1、突发事件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应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示,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1级反应)
  1、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2、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做好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落实好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二)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Ⅱ级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时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地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本地区未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服从地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Ⅲ级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地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开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指挥工作。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和主管公安、交通、计划、财政、药监的副市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位所在地的镇长、主管卫生的副镇长。
  成员:市府办主管卫生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文化局、体育局、旅游局、外侨局、工商局、药监局、检验检疫局、质检局、安监局局长;开平市边检站站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位所在地的相应部门的领导。
  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卫生的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
  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科室科长和市中心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和各镇卫生院长组成。负责协调对指挥部具体工作的落实及督办督查工作等。
  (二)设置专业工作队伍。各专业队在市政府指挥部统一布置下,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责相应做好调查处理、医疗救护、行政控制、后勤供应、社会宣传、信息公布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预测、预报和预警。
  1、卫生医疗救护队伍。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中心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为中心的医疗救护队伍,内设食物中毒事故及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理,职业中毒及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重大疫情及不明原因疫病流行处理,灾害性事故医疗救援和信息处理报告、公布等五个工作小组。
  2、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与行政控制队伍。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隔离控制措施落实。由市民政局组织做好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困难灾民的救助工作。市卫生监督所做好应急卫生行政控制措施落实工作。
  3、交通、供电、通讯队伍。由广电集团江门开平供电分公司组织现场供电安全,保证突发现场医疗救护用电安全;市电信局应保证急救与报告通讯畅通。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交通工具消毒、水陆客运站场的旅客检查和物资以及疏散人员的运送工作。
  4、口岸检验检疫队伍。由开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组织市外经贸局、开平边检站、开平海关、农业局、市疾控中心,按各自职能落实相关工作。
  5、后勤物资供应队伍。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经贸局、药监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证救治物资能源供应,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社会公众宣传教育队伍。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教育局、文化局、体育局、旅游局、外侨局、电视台、电台等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物资储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的储备,并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应急药品、疫苗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应当设立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预警专项经费或应急基金。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基金(或贮备金),用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
  七、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时间内,某个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