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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14〕9号)要求,我市2017年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45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880元。为贯彻落实2016年市委工作会议关于“2018年孤儿机构养育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800元、分散养育标准达到1000元”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2017 年起进一步提高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养育标准
2017年,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5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900元;2018年,调整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00元。
二、 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并于2017年6月1日前完成提标后的资金补发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