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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0修订)》
撰写时间:2020-07-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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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0修订)》
撰写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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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开人社〔2020〕85号 关于印发《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0修订)》的通知

图解: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0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为统一我市人社系统行政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市人社局于2013年制定《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自实施以来,《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在促进人社系统依法行政,保障执法主体法定、裁量依据法定、裁量幅度法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近年来国家和省在规范行政执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又相继出台和修订了系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所依据的许多条款内容出现变化,结合工作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人社局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形成了《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0修订)》(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0修订)》共分正文和附件《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五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及附则五部分。附件《细化标准》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高温津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人才市场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劳务派遣、配合监察执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合计13类型126种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三、修订的相关内容

(一)根据废止的相关法规删减相应处罚细化标准。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公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对于“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等情形的处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相应删除原处罚细化标准中关于流动人员的内容。

(二)根据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增加相关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根据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增加对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等情形的处罚标准细化规定。

2、根据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增加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情形的处罚标准细化规定。

(三)根据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作相应修改增删。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相应修改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法律依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