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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开平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修订)》
撰写时间:2022-02-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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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开平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修订)》
撰写时间:2022-02-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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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链接:开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平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图解:《开平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修订)》

音频解读:《开平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修订)》


  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管理,通过修订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 “以案定补”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平安开平、法治开平作出新的贡献。

  二、修订依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江司办[2020]7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三、修订内容。管理办法第十条修订为: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根据矛盾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档案质量等情况确定。

  (一)调解简易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50元;

  (二)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200元;

  (三)调解复杂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300元;

  (四)调解重大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800元;

  (五)调解特大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2000元;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每宗另行补贴200元。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大民间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30人以上的;

  (二)涉案标的20万元以上的;

  (三)案件涉及3人以上死亡的;

  (四)通过调解成功防止群体性械斗的;

  (五)纠纷跨县域的;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民间纠纷案件:

  (一)内容涉及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纠纷的;

  (二)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三)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四)案件涉及3人以下死亡的;

  (五)涉案土地纠纷面积10亩以上或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5户以上的;

  (六)通过调解成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七)其他可认定为重大民间纠纷的情形。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复杂民间纠纷案件:

  (一)涉案标的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二)涉案当事人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涉案土地纠纷面积10亩以下或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5户以下的;

  (四)其他可认定为复杂民间纠纷的情形。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案件:

  (一)调解协议标的在3000元以下的;

  (二)涉案当事人为5人以下的;

  (三)其他可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的情形。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区分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情况,可以认定为简易民间纠纷案件: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由人民调解员根据口头调解协议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并附有调解现场照片的案件;

  (二)经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简易民间纠纷案件的。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订为:市司法局应组织基层司法所每年分四次对补贴案件开展评审工作,并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市司法局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财务室及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司法所上报的补贴案件进行评审;

  (二)核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和标准;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补贴发放给办案人民调解员。


  咨询部门:开平市司法局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咨询电话:0750-2200332、0750-2223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