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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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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2-03-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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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为我市“三资”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在全面梳理上位法的修订、发布情况,参照省、江门市“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开平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际,我市组织对《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出台背景

《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开府办)〔2012〕79号)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实施近9年,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都做了不同程度的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我局先后多次征求各有关单位、镇(街)和村(居)委会的意见建议,对“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三资”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是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主要对《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1.第二章第七条(原办法第四条)“基本账户管理”增加内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收益,原则上应开设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专用账户管理。因特殊情况不开设专用账户的,经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同意,可设土地征地补偿收入专用科目,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款使用。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的核算,要求按照专户存储、转账管理、专款专用。

2.第二章第十条(原办法第七条)“备用金和月末余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月末或报告期末现金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改为“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月末或报告期末现金余额经济联合社不得超过2000元,经济合作社不得超过1000元”。

因农村经济发展和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际,一是明确了备用金的额度为2000元,二是将月末或报告期末现金余额提高了,并区分为经济联合社不得超过2000元,经济合作社不得超过1000元。

3.第三章第十二条(原办法第九条)“开支审批权限”。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此处不再明确各级审核金额,待文件正式印发后由镇(街道)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小额开支、较大开支、重大开支各级审批额度。

4.第三章第十四条,新增。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际,为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金,防止超农村资金额度发放村干部绩效奖金,新增本规定。

5.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原办法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应当计提折旧和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类别,具体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 12号)第十七点。

6.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一是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要到镇(街道)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是将原办法“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社委会研究决定;超过1万元的,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中的“1万元”增加至“2万元”。

7.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原办法第二十八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和发包收入的管理,增加内容“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相关资料(民主议事记录、交易方案、合同文本和交易结果等)要同步交镇(街道)备案。”

8.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原办法第三十四条)将“在招投标中”改为“在招投标(承发包)中”;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改为“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具体参考《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编第七百三十四条。

9.第六章第四十条,新增。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管护和严格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增设本条。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10.第七章第四十三条,新增。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际,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保障农民群众利益,新增本规定。

11.第七章第四十六条,新增。一是进一步明确农用地承包合同的最长期限,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三条;二是明确其他经济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编第七百零五条;三是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保障农民群众利益新增“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应设置承包(租赁)价格递增条款。约定合同价款递增幅度参考合同签订的上一年度物价指数”内容。

12.第七章第四十七条,新增。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续租的年限和交易程序。具体参考《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编第七百零五条。

13.第八章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原办法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因《关于暂停执行开平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8〕69号)印发,结合我市农村集体实际,重新修订关于用农村集体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14.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原办法第四十七条),将“其余的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改为“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应提取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工作,在农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留存适当的比例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非常必要。

15.第九章第五十九条,新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计提适当比例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设施管护经费,进一步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工作十分必要。

16.第九章第六十条(原办法第五十一条),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际,为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金,新增“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纯收入为零或负数时不进行分红。不得借债支付分红”内容。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人:邱晨阳,联系电话:0750-23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