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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解读文本
撰写时间:2022-07-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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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解读文本
撰写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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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图解:《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解读文本

音频解读:《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11月27日,市政府印发了《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8〕37号,以下简称《救助办法》),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救助办法》作为市级指导文件,各镇(街)遵照《救助办法》执行。市医保局现对《救助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是因为:

(一)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医保局自2019年2月起新组建成立,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承接了原来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医疗救助职能,由市医保局拟订医疗救助方面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09〕107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对《救助办法》进行清理。

(二)江门市实施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的要求。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医疗救助江门市级统筹,统一江门市四市三区医疗救助待遇水平,实现“同城同等待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目标的落实。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对《救助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我市医疗救助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5〕30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

(四)《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

(六)《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简称江门市统筹方案)。

(七)《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42号)。

(八)《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134号)。

三、《救助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救助办法》包括“总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救助管理”、“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四十三条。

《救助办法》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部分支付项目个人支付部分、起付标准,不含自费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开平市户籍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指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

四、主要变化

与开府办〔2018〕37号相比,主要修改和明确的内容如下:

(一)根据江门市统筹办法修改文件名称。江门市统筹方案文件名为《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同步修改本市文件名称为《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

(二)适当拓宽救助对象范围。江门市统筹方案规定各市(区)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让更多比较贫困的人员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增以下医疗救助对象,一是增加“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开平市农村籍退役士兵,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②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为救助对象之一;二是增加“困境儿童”为救助对象之一;三是将“重残人员”修改为“残疾人员”,因残疾人员包含的范围更广。

(三)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的变化。根据江门市统筹方案规定把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四)关于部门职能分工方面的说明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和梳理,具体如下: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统筹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政策宣传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抓好医疗救助金的预算编制、落实和拨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医疗救助申请,发放医疗救助金,组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等具体业务工作,并会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困境儿童等的救助身份审核工作,并将对应民政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我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复核和年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并将返贫致贫人口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残联部门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按照职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并将残疾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开平市农村籍退役士兵的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工作,按照职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公示医疗救助申请人名单及调查核实结果。

(五)按照江门市统筹方案内容调整《救助办法》相应内容。主要是: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解释,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是包括哪些人员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情况。调整医疗救助标准,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的待遇标准与江门市待遇标准保持一致,对上述医疗救助对象的待遇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具体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医疗救助按照80%的比例执行,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江门市有关规定标准给予医疗救助。调整二次医疗救助待遇,增加要求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含)以下部分不纳入二次救助范围,另外,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可以合并计算的规定。变更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方式,为缩短零星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时间,医疗救助资金将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变更为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银行卡社会化发放。分类列举出各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报销办理程序,为提高条理性和可操作性,分类说明“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以及“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这两大类的医疗救助对象申请零星报销的程序。新增未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亦可享受救助待遇,增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连续参保缴费满24个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含自费费用),可参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按所属对象类别给予救助”的内容。新增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办理医疗救助期间死亡的救助对象的救助处理办法,增加“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对象,年度内按照医疗救助待遇较高的身份享受救助,只能享受一项救助待遇。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可继续给予办结,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救助对象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申请”的内容。修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内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内容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江门的规定,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修改法律责任。按照江门市统筹方案的规定修改法律责任的内容。



咨询部门:开平市医疗保障局业务股,咨询电话: 2229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