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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开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撰写时间:2022-11-0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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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开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撰写时间:2022-11-0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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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图解:开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广东省和江门市相继出台了《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和《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范、强化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新的要求。江门市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提出“用准用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这套治理工具,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我市重点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更‘接地气’地把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到位,努力营造更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的目标任务,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制定的依据、目标和任务

  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加强开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中认定难、合法性审核不严格、制定程序不规范、清理评估不及时等问题,进一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我市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文件的主要条款及其特点、创新点

  《管理规定》共十章五十四条,主要条款及其特点、创新点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开平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同时第五条作了否定列举,列举了八项不适用《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四款明确将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同时《管理规定》在第八条第二款还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管理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必须充分落实国家、省、江门市的年度立规计划,结合我市的政府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还强调了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第十六条就规定:“年度立规计划中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文件起草工作,并在年度立规计划规定的报审时间内报送市司法局审核。不能按时报审的,起草单位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暂缓或延期报审。暂缓或延期报审的,应当明确重新报审时间,一般不跨年度报审;年内未报审的,由起草单位于下一年度重新申报立规计划。”

  (四)提升了公众参与程度

  《管理规定》在多个方面对提升公众参与度作出了规定。一是在听取意见的方式上,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通过座谈会、公告栏、本地网络论坛、公众号、窗口服务场所电子屏等途径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且要求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按上级文件要求,建立了建议审查制度,畅通了民意诉求渠道,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向制定单位或者负责监督的市司法局提出审查建议并说明理由。制定单位或者市司法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管理规定》还对合法性审核(审查)作出了以下重要规定:一是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起草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二是第三十条明确了合法性审核意见主要分为同意、不合法、暂缓制定、应当予以修改四种情形,对于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修改或者补充,并再次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三是突出合法性审核的权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六)优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

  《管理规定》进一步强调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要求。一是对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作出了明确,第三十九条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是对于镇(街)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七)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与清理机制

  一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主体作出明确,《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组织评估,镇(街)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组织评估。”二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常态化清理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八)健全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

  《管理规定》明确了市司法局的监管职责和定期通报制度,并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在第五十条作出规定,市司法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行政机关,市司法局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二是强调严格制发规范性文件,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市司法局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单位或者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是严格落实审核程序,第五十三条规定:“市司法局和各镇(街)、部门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咨询部门:开平市司法局法制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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