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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2-08-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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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2-08-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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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开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订《处理意见》的背景说明

       自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基本运行顺利,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随着工作不断深入,原来房屋和土地长期分散登记遗留的历史问题日益突出,存在多种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利于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也严重阻碍了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深入发展。

      为加快处理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我局认真梳理了问题清单,列出相应处理意见,制定了《开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文件,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具体政策,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主要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三、《处理意见》主要内容说明

        在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处理意见》主要针对“建筑物跨宗地红线建设导致用途或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建筑物部分超出宗地红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无土地权属来源但已办理房屋登记”、“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没有同步转移,导致不动产土地、房屋权利不一致”、“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综合用地、商住用地、多种用途细分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合法用地批文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缺乏规划报建资料”“房屋土地分别查封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用地批准文书抵押状态未注销但地上商品房已办房产证”等十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开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所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五、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31日



规范性文件链接: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开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