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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开平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方案(暂行)的通知》的解读
撰写时间:2023-10-2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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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开平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方案(暂行)的通知》的解读
撰写时间:2023-10-2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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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废止《开平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方案(暂行)》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2015年12月3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该文件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根据该通知有关标准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粤水资源函〔2016〕1104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意见》(粤水资源函〔2016〕2034号)有关规定,结合开平市实际,为解决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的征收问题,提高可操作性,开平市于2016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方案(暂行)的通知》(开府办〔2016〕59 号)(以下简称《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上级已下发新的执行标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我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适用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因《方案》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经市政府十七届5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决定废止《方案》。

      二、文件依据及新的执行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发布后,我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已按粤发改价格〔2021〕17号文执行。

      三、咨询方式

      相关企业或市民如有未明事项,欢迎咨询开平市水利局,地址:开平市三埠长沙升平路50号,电话:2263567,电子邮箱:kpszy2016@163.com。


政策文件链接:  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gfxwj/content/post_2964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