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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3-11-2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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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3-11-2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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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废止《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由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2012年10月22日经开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上级已下发新的执行标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9〕32号),江门市自2019年10月18日起执行新标准,适用范围为江门市行政区域。因《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个别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十七届5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决定废止《办法》。

二、文件依据及新的执行标准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9〕32号)发布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实施已按江府〔2019〕32号文执行。

三、咨询方式

相关企业或市民如有未明事项,欢迎咨询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开平市虹桥路29-31号,电话:2209392,电子邮箱:kpsfgg@126.com


(政策文件链接: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gfxwj/content/post_2981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