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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印发《开平市中心城区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2026-2034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了《开平市中心城区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2026-203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改善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全面提升环卫作业质量和管理效能,2023年7月开始,我市环卫服务分片区实施,中心城区环卫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运营效果良好,保洁水平、环境质量与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鉴于中心城区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合同将于2026年6月30日届满,为确保环卫服务不断档、不缺位,现需启动新一轮项目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要求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修正);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4.《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
6.《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施行)等。
(二)国家和部门有关标准、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
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 126-2022);
3.《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规范》(DB44/T 2364-2022);
4.《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2021);
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
6.《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2016);
8.《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 109-2023);
9.《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 47-101-2008);
10.《广东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9)》等。
(三)上层次城市规划及政府文件
1.《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指引(试行)》;
2.《江门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21-2035年)》等。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内容
清扫路面尘土、废弃物,清擦“三乱”广告,收集清运所在区域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路面整洁;清理、收集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大件废弃物、建筑垃圾,转运至指定的站点;清理卫生死角;清理疏通化粪池、公共下水道,清掏雨水井以及更换维护井盖;清洗、保洁、管理和维护环卫设备设施,公厕管养;公共绿化地的生活垃圾清理;配合开展大型活动、迎检、应急、信访、垃圾分类等工作;智慧环卫平台搭建与运维。
(二)实施范围
本项目为开平市中心城区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2026-2034年),按区域可划分为幸福、长沙和新昌三个片区,整合服务范围约817.16万平方米:
1.幸福片区清扫保洁(含绿化保洁)总面积约311.88万平方米。包含东至潭江大道、融创西北侧,南至苍江边,西至西环公路,以及北至金山大道边防检测站的开平市中心城区范围,至叠翠大道红绿灯段开平大道,另外还包含水口镇龙东片区。
2.长沙片区清扫保洁(含绿化保洁)总面积约245.73万平方米。包含东至曙光桥,南至潭江边,西至东盛路和325国道交界,以及北至苍江的开平市中心城区范围。
3.新昌片区清扫保洁(含绿化保洁)总面积约259.55万平方米。包含东至新海桥,南至中和路与台山市交界处,西至滘龙桥,以及北至潭江等开平市中心城区范围。
四、主要服务内容
清扫路面尘土、废弃物,清擦“三乱”广告,收集清运所在区域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路面整洁;清理、收集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大件废弃物、建筑垃圾,转运至指定的站点;清理卫生死角;清理疏通化粪池、公共下水道,清掏雨水井、检查井、雨污合流井和下水道口以及更换维护井盖;清洗、保洁、管理和维护环卫设备设施(如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点构建物、垃圾收运站等);公厕管养;公共绿化地的生活垃圾清理;配合开展大型活动、迎检、应急、信访、垃圾分类等工作;智慧环卫平台搭建与运维。不包括城中村、工业区、有物管的小区、商业体、机关团体、农贸市场、待建地的清扫和保洁。
五、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基本要求
(一)作业人员基本要求
1.服务单位应在开平市范围内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同时在签订合同后将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名单报业主单位备案,并提供人员的岗位分布情况,如有管理人员变动,须及时报业主单位备案。
2.服务单位的办公场地,工具、设备、车辆存放地和员工住所需自行解决,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和配置安全作业的劳保用品,同时服务人员数量必须满足业主单位的实际工作要求,且穿着统一标识的工作服。
(二)车辆设备基本要求
1.服务单位应按照服务范围面积、工作要求、工作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洗扫车、垃圾车、高压清洗车、垃圾分类等车辆(详见《各包组环卫车辆设备配备表》),垃圾分类车辆要求各片区配套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各不少于一辆、其他垃圾收运车辆根据需要配置,车辆在合同期间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与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在车辆车身明显位置喷涂或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需经业主单位确认。非工作时间,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2.所有使用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且合同期间可有效使用,所有驾驶人员应配备相对应的驾驶执照,服务单位须提前购买好车辆保险(购买不计免赔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最少投保第三者商业险保额不少于200万),同时做好车辆的日常清洁、保养维护、年审等相关工作。
3.本项目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设备,其数量须不少于本项目配备的车辆设备总和的20%。
六、作业质量标准
本项目作业质量需严格遵循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最新权威标准规范,主要参考文件有:《城市环卫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规范》(DB44/T 2364-2022)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 126-2022)等。
联系单位: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麦生
联系电话: 0750-2260774
(政策文件链接: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zcfg/content/post_3507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