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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撰写时间:2018-12-05
来源: 开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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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撰写时间:2018-12-05
来源: 开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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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1月1日我市出台《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对降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全面放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度范围,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为我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2.《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商事主体?

适用的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3.《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三制”工作要求,增加了全面推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以及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行业负面清单。同时,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取消不必要证的工作部署,取消须由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住改商”证明,改为由商事主体单独进行承诺。《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必须对所承诺内容承担责任,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及要求,简化申请人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申请人的责任。

4.什么是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

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以其申报的住所信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模式。

5.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的情形有哪些?

除下列三类情形外,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均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

(1)拟申请从事儿童托管,经营性养老机构,鲜肉、鲜活水产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桑拿按摩,沐足,电子游艺,歌舞娱乐,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再生物资回收,货物仓储等经营活动的;

(2)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3)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公布。

6.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与传统的登记模式提交材料有何不同?

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以其提交的《江门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达到压减材料目的,更加方便了企业群众办事。

7.《江门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填写内容包括哪些?

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3)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

(4)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5)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8.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哪些住所使用证明?

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5)租赁市场内的摊位或购物城内、商城内、超市内以及各种营业厅内柜台的,提交该场所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9.商事主体“一照多址”如何办理?

商事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表明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不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经营场所属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0.商事主体“一址多照”如何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11.商事主体申请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要符合哪些规定?

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承诺住宅在不更改房屋结构及影响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

(3)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和制造业,儿童托管,经营性养老机构,易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桑拿按摩,沐足,电子游艺,歌舞娱乐,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再生物资回收,货物仓储等经营活动。

12.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江门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或下列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提供《江门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

13.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承担什么责任?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住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4.若商事主体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材料以及作虚假承诺骗取登记会有什么后果?

对商事主体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资料以及作虚假承诺骗取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15.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监管职责有哪些?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对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并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6.相关监管部门怎样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产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同时,相关监督部门应将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处罚信息于作出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报所属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商事主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同时,在业务信息系统对该住所(经营场所)作出警示处理。对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7.《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  3年。


相关政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