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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开平市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引(试行)
撰写时间:20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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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开平市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引(试行)
撰写时间:20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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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门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稳定安全发挥效益,规范和加强2020年后扶贫资产使用管理,以制度保障脱贫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扶贫资产是指自2009年以来,开平市开展第一、二轮扶贫“双到”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以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包括:

自2016年以来,各镇(街)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都应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扶贫资产按其功能性质主要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三大类。

(一)经营性扶贫资产是主要指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乡村旅游、厂房车间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以及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经营性资产(含返还的入股本金)。

(二)公益性扶贫资产是主要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电力以及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资产,如由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农家书屋、村级文化服务站、健身广场、道路、水利设施,以及捐赠的办公室设备设施和交通工具等。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是主要指通过财政补助(补贴)扶持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各类财政资金、对口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助的扶贫资产参照本指引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市乡村振兴局为扶贫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区域内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统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收益分配等制度,并做好扶贫资产项目管理、日常监督和重大问题的解决等工作。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架构下,进一步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镇级由同级扶贫部门负责管理,村(居)级由村(居)委会或村(居)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

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并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时报江门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市财政、国资部门配合本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扶贫资产经营开展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市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集体扶贫资产,做好扶贫资产台账登记,并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报所在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指导村级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各行政村(村改居)负责本村的扶贫资产管理,并配合镇(街)加强本村扶贫资产的账务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七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江门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我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并落实具体工作。

第八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确权到贫困户,由贫困户自行做好生产管护,一次性生产物资和2000元以下的扶贫资产仅做好资产登记,不确权。

第九条  行政村(村改居)集体利用到村的扶贫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居)集体,由不同村(居)利用各自的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按投资金额比例确定到相应村(居)。这类扶贫资产确权后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管护和运营。由我市、各镇(街)利用整合上级或同级扶贫资金实施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可由同级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资产所有权人,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

2016年以来,各级扶贫资金实施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 收益分配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脱贫攻坚期后,由同级扶贫资产管理部门重新制定收益分配对象,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要优先分配给上一轮脱贫不稳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新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和经济相对薄弱村,资金应优先支持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教育扶贫等长效帮扶措施方面,并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用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振兴公益项目。

第十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会议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台账登记

第十一条  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市、镇、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各行政村(村改居)按照扶贫资产分类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报送镇(街)汇总形成镇(街)级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各镇(街)每年要按照资产分类汇总一次的要求,将分台账报送给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由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形成县级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

第十二条  实行公示制度。县、镇、村三级需对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每年资产汇总后一个月内,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做好登记入账。各镇(街)、行政村(村改居)分别负责组织收集本区域内扶贫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决算审计资料、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如属不动产登记内容应以自然资源部门的确权登记内容为依据。相关资料提交给各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各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扶贫资产的类别,在接到材料后进行台账登记。实行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扶贫 资产管理台账,扶贫资产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净值、资金 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 置方式等。

跨镇(街)实施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市扶贫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居)实施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各镇(街)扶贫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第五章 资产经营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方式由资产所有权者确定,资产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分别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执行。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经营管理,行政村(村改居)应加强监督指导。

(二)行政村(村改居)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应经过行政村(村改居)班子的民主决策程序,并报镇(街)党(工)委会议审定。

(三)县、镇两级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经营方案需经我市扶贫资产管理会议审议决定,并报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备案。由非资产所有者经营的,国有扶贫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应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细则、风险防控措施等,同时明确经营者对于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期限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效益应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年收益率)、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年收益率应不低于银行借款日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00BP(到户类扶贫资产和特殊情况除外)。我市财政、国资部门应配合本级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扶贫资产经营开展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要及时整改,确保实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营效益。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

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者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取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应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经营者应保障合作经营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在合作期满后正常发挥原资产设计功能。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各镇(街)负责制定本区域内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机制,并送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扶贫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扶贫资产的收益,在脱贫攻坚期间均由各村按原批复的方案分配。脱贫攻坚结束后,按照我市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镇(街)、行政村三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原则上按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应符合各镇(街)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绝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实现稳定和发展。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报废等。资产处置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资产管理规定报批后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能够正常发挥原有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如合同另有约定,则按合同条款执行)。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出现资产损毁情形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各级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合理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对于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扶贫资产,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村级扶贫资产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由贫困户自行处置,金额较大 的扶贫资产由贫困户报所在行政村(村改居)同意后方可处置。

(二)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应 由行政村(村改居)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 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报所在镇(街)党(工)委审核审定后,在镇村两级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镇(街)登记,报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镇(街)两级扶贫资产

(一)县镇两级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资产所有者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报同级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报批。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的处置所得应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

第二十五条  县镇两级国有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应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八章 资产维护

第二十六条  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的主体责任,保证资产正常运营,负责执行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原则上按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正常经营的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的管护,自行安排维护费用。资产所有权者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同级扶贫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支持,妥善解决资产维护问题。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出现损坏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九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扶贫资产收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是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三十  市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及时总结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县镇两级的扶贫资产项目在实施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投入的资产资金要引入保险(财务担保)公司进行本金兜底保障。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  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谁使用,谁建账”并采用“一账统管”模式。由本级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县级、镇级、村级三级台账;镇(街)级由本级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建立镇、村两级台账;村级由行政村(村改居)建立村级台账,全部台账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三十  扶贫资产档案的建立实行“五步备案”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等五个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第三十  市、镇(街)、行政村扶贫资产档案均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应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  对于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和处置扶贫资产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并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扶贫资产,造成资产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况的,造成扶贫资产流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章 附则

四十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方嘉轩,联系电话:0750-230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