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江府〔2024〕14号)规定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2017年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租金标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场房屋租金水平、房屋环境、新旧程度、装修条件以及所在楼层等实际情况,在原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调整,具体租金标准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月)
(房屋租金基准价格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开平市住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开平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人均补贴标准和家庭人口数确定,由开平市住房综合服务中心发放住房补贴。
1、三埠城区、长沙城区、翠山湖新区及水口镇廉租资格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公租资格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7元(公租户计算标准为:廉租户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公租户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廉租户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计算,按1805元/3234元*120元/月/人≈67元/月/人)。
2、其他镇廉租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公租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3、家庭人口数核准,以公安部门核定的家庭人数为计发补贴人数,超过4人的按4人计算。
4、保障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实物配租、放弃选房、拒绝签订合同的,则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以上标准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租金仍按原合同签约标准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我市有关标准依规定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