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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开平市苍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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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开平市苍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1-12-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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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调整开平市苍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苍城镇人民政府: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我市污水治理步伐,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文件要求,经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苍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苍城镇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仍需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分类

苍城镇污水处理费由现行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标准。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

三、征收标准

苍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0元/立方米。

四、计征水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我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其他要求

污水处理费调整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表:苍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电话:23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