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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3-03-1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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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3-03-1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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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公办普通高中:

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明确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中:国家级示范学校1230元/生/学期,广东省一级学校1140元/生/学期,江门市一级学校1040元/生/学期。

二、减免规定

各有关学校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和我市现行帮扶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三、收费管理规定

各有关学校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开平市教育局    开平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