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福利待遇 | 服务对象 |
| 1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 | 1.标准:950元/人/月(差额补助),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2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520元/人/月; 2.救助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基本照料、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 | 特困人员 |
| 3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3.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4.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 5.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部分养老服务。 7.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
| 4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困难人员临时救助 | 1.发放临时救助金; 2.发放实物; 3.提供转介服务。 | 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1)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标准。(2)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
| 5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1.集中供养孤儿:2423元/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2375元/人/月。 |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 6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1.集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423元/人/月; 2.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375元/人/月。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广东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 18 周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 18 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
| 7 | 市民政局 | 残疾人福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220元/人/月 | 具有开平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 8 | 市民政局 | 残疾人福利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290元/人/月 | 具有开平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六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 9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关爱服务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 开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开平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开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纳入开平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 10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关爱服务 |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于2026年1月正式实施,补贴对象为经统一评估确定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其购买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地址须在广东省内;补贴项目涵盖居家、社区、机构三大类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电子消费券可抵扣补贴范围内个人自付消费金额,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其中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日间托养服务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抵扣比例为50%,后续将根据相关要求适时调整抵扣比例及额度。 | 全市范围内经统一评估确定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
| 11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关爱服务 | 8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 | 标准:80-89周岁老人30元/人/月、90-99周岁老人1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老人300元/人/月 | 开平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高龄老人 |
| 12 | 市民政局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 1.免费提供市内普通殡葬专用车接运遗体; 2.免费提供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3.免费提供遗体消毒; 4.免费提供3天以内的遗体存放; 5.免费提供遗体告别厅(小型告别厅); 6.免费提供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7.免费提供骨灰寄存(3年内或免费海葬、树葬)。 | 在我市死亡且遗体在开平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
| 13 | 市民政局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 1.免费提供遗体清洗; 2.免费提供遗体包裹; 3.免费提供遗体化妆、整容; 4.免费提供遗体穿、脱衣; 5.免费提供租用小休息室。 | 在我市死亡且遗体在开平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特定对象:本市户籍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及特大疾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群众。 |
| 14 | 市救助管理站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
| 15 | 市医保局 | 基本医疗救助保障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救助 |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2万元,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3.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含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000元左右确定。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16 | 市医保局 | 基本医疗救助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 |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9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3.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含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000元左右确定。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 17 | 市医保局 | 基本医疗救助保障 | 易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 |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万元,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3.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含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000元左右确定。 | 易返贫致贫人口 |
| 18 | 市医保局 | 基本医疗救助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 |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3.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含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000元左右确定。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 19 | 市医保局 | 基本医疗救助保障 | 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及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 2.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含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000元左右确定。 | 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
| 20 | 市医保局 | 基本医疗救助保障 |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 1.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2.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含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000元左右确定。 |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21 | 市医保局 | 基本医疗救助保障 | 参加居民医保的0-14岁(含14周岁)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医疗救助 | 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 参加居民医保的0-14岁(含14周岁)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 |
| 22 | 市检察院 | 国家司法救助 | 国家司法救助 | 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
| 23 | 市妇联 | 困难妇女儿童帮扶 | “巾帼携手·情暖万家”开平市关爱困境妇儿项目 | 一、用于帮扶享受各类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需要扶持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庭; 二、用于帮扶各类救助政策未能覆盖、未能给予支持的困难妇女儿童及其家庭; 三、用于开展妇女儿童公益活动。 | 开平市困难妇女儿童 |
| 24 | 市残联 | 看护照料 | 残疾人社区日间托养服务 | 训练补贴:根据学员的出勤天数及表现情况给予相应的训练补贴,用于补贴学员的交通、午餐等支出。标准为10元/人/日 | 开平市户籍、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 |
| 25 | 市残联 | 就业救助 | 江门市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 按照上年度实际参保月数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全市当年个人参缴社会保险部分(养老、医疗两险之和)工资下限10%执行。 | 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开平市户籍法定就业年龄段残疾人。 (2)以分散按比例、集中安置、灵活就业等形式就业的开平户籍在岗参保残疾人。 |
| 26 | 市残联 | 就业救助 | 江门市残疾人发展生产补贴 | 1.对种养(殖)面积10亩以内,或养禽500羽以内,或养畜20头以内,或产品加工年产值10万元以内的,资助5000元。 2.对种养(殖)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或养禽500羽以上(含500羽),或养畜20头以上(含20头),或产品加工年产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助1万元。 | 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开平市户籍法定就业年龄段残疾人。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开平户籍残疾人家庭,给予残疾人发展生产补贴。 |
| 27 | 市残联 | 就业救助 | 江门市残疾人个体自主创业补贴 | 一次性给予最高1万元残疾人个体创业补贴。 | 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开平市户籍法定就业年龄段残疾人。 (2)自取得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满6个月(含)以上。 |
| 28 | 市残联 | 专项社会救助 | 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免费教育 | 对接受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由当地政府按其就读的机构级别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同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保教费。(注:根据“同一项目、同一时期不得重复申领、享受同类政府补贴”的明确要求,若接受当学期教育部门免除保教费政策的残疾儿童则不可重复申请残联当学期保教费的资助 | 具有开平市户籍、年龄3-6周岁,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 |
| 29 | 市残联 | 专项社会救助 | 高等教育阶段助学政策 | 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累计通过五门课程考试的可以申请助学补贴一次,每次资助1000元,总资助额: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5000元,也可毕业后一次性申请。 | 具有开平市户籍,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教育以及函授、电大、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残疾人。 |
| 30 | 市残联 | 专项社会救助 | 残疾人康复救助 | 开展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精神病服药和住院、居家康复等康复服务,个人负担的费用部分,由是市残联给予康复专享补助:由当地残联根据其获批的补贴额度,与定点服务机构直接进行核算或根据实际情况以凭票报销方式支付残疾人康复补助。 | 1.开平市户籍有康复需求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部分项目需要家庭经济困难)或持有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的白内障患者。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包括: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残疾人;(2)因康复费用和重大疾病或意外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
| 31 | 市残联 | 专项社会救助 |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开展0-6岁儿童康复训练、人工耳蜗等康复服务,个人负担的费用部分,由各市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市残联申请给予补助。教育康复全日制补助25000元/人/年,非全日制康复12500元/人/年(限10个月)。脑瘫(肢体)残疾儿童医疗康复6000元/人/年,如同时享受教育康复则补助3500元/人/年。人工耳蜗补助20000元/人(单耳单次手术限1次)。 | 开平市户籍0-6岁(截止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医院)诊断结果; (2)具有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
| 32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救助保障 |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 33 | 开平市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帮扶 | 建档立卡困难职工 |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开展分类帮扶,通过医疗救助、金秋助学、生活救助、节日慰问等一系列帮扶措施,实施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 |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含)以上,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具体如下: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当年江门市最新公布标准为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所认定的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赔付、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
| 34 | 市税务局 | 税收政策优惠 |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 35 | 市税务局 | 税收政策优惠 | 残疾人员增值税优惠政策 |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 残疾人个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
| 36 | 市税务局 | 税收政策优惠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四)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自2022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
| 37 | 市法院 | 司法救助 | 司法救助 |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司法救助金以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救助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细则予以救助。 |
| 38 | 市发改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特殊群体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按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发放;超过30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
| 39 | 市发改局 | 价格优惠减免 | 低收入群体水费价格优惠 | 每户每月减免水量7立方米水费优惠。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
| 40 | 市发改局 | 价格优惠减免 | 低收入群体电费价格优惠 | 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 |
| 41 | 市发改局 | 价格优惠减免 | 低收入群体天然气费用价格优惠 | 每户每月减免气量8立方米气价优惠。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 |
| 42 | 市发改局 | 价格优惠减免 | 低收入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优惠 | 1.低收入困难家庭清洁卫生费减半征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烈属、孤寡老人等免收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3.残疾人个体商铺、社会福利机构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 | 低收入困难家庭、烈属、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敬老院。 |
| 43 | 市红十字会 | 专项社会救助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 | 1.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 2.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或需要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 3.患儿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助2万元。 | 对象为 0-18 周岁确诊为白血病的中国籍儿童。 |
| 44 | 市红十字会 | 专项社会救助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 | 1.家庭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5千元。 2.家庭自付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1万元。 3.家庭自付2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1.5万元。 4.家庭自付2.5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2万元。 5.家庭自付3万元(不含)至3.5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2.5万元。 6.家庭自付3.5万元以上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3万元。 | 对象为困难家庭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中国籍儿童。 |
| 45 | 市教育局 | 教育救助 | 学前教育资助 | 1000元/年(分学期发放)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 |
| 46 | 市教育局 | 教育救助 | 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 | 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非寄宿生初中750元/年, 寄宿生初中1500元/年(分学期发放)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 |
| 47 | 市教育局 | 教育救助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2300元/年(分学期发放)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 |
| 48 | 市教育局 | 教育救助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户学生2500元/年, 残疾学生3850元/年(分学期发放) | 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户、残疾学生 |
| 49 | 市教育局 | 教育救助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2300元/年(分学期发放)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 |
| 50 | 市教育局 | 教育救助 | 江门市返贫致贫监测等困难家庭学生资助资金项目 | 生活费(义教、高中、中职3000元/年,大专、本科、研究生7000元/年),免学费(高中按实际收取减免2500元/年,大专、本科5000元/年,研究生10000元/年)(分学期发放) | 江门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 |
| 51 | 市教育局 | 教育救助 | 大学新生资助 | 6000元/年(一次性发放) | 低保、建档立卡的省外本科、高职新生 |
| 52 | 市司法局 | 困难社矫对象、安置帮教对象慈善帮扶 | 1.罹患重大疾病的社矫对象、安帮对象 2.严重残疾的社矫对象、安帮对象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社矫对象、安帮对象 4.生活极困难的社矫对象、安帮对象 | 1.每人一次性给予慈善帮扶金800元(捌佰元)人民币; 2.每人一次性给予价值200元慈善帮扶物资。 | 开平市困难社矫对象、安置帮教对象 |
| 53 | 市应急管理局 | 灾后生活保障 | 冬春生活救助 | 标准:150元/人 | 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重点是倒房重建户、农作物绝收户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户及受灾特殊困难群体 |
| 54 | 市住建局 | 住房保障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申请 | 租金减免 | 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 55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共交通服务 | 落实特殊群体乘车优惠政策 | 标准:长者:60-64岁乘坐公交车减免一半,65岁及以上长者可免费乘坐公交车。 优抚对象、残疾人、现役军人与残疾军人均可免费乘坐公交车。 | 长者、优抚对象、残疾人、现役军人与残疾军人 |
| 56 | 市人社局 | 专项社会救助 | 就业帮扶 | 1.为有就业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推荐就业岗位和提供职业指导。 2.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 57 | 市人社局 | 保险服务 | 政府代缴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由政府按照每年120元的缴费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
| 58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 | 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根据申请人救助类别和生活困难程度,相应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至1.5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请人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存在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具体范围详见《关于救助范围的说明》。 | 开平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在乡”五老“人员等)。 |
| 59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 1.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我市户籍退役军人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2.当年度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具有初中或高中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免试入读; 3.退役士兵符合高等学历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通专升本、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条件和要求的,全力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具体相关要求以广东省教育部门公告信息为准; 4.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等,具体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规定执行。 | 开平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