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关注我们:
    • 搜索
  • 繁体版   |  无障碍  |  关怀版  |  网站支持IPv6
江门市乡村道路路灯建设工作指引
撰写时间:2023-05-23
来源: 本网
打印
【字体:

相关附件: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
政务服务
政务互动
江门市乡村道路路灯建设工作指引
撰写时间:2023-05-23
来源: 本网

相关附件:

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道路照明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江门实际,现就做好江门乡村道路路灯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乡村道路亮化工作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目的是为适应农村道路照明和安全需要,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道路照明设施,为村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整洁的生活环境。紧紧围绕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要求,结合新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农村群众对路灯的需求,以提高乡村道路照明水平,满足新时期农村发展,建设和美乡村为目标,有序推进乡村道路路灯规划建设,充分发挥路灯的功能效益,健全乡村道路路灯管护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切实提高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中乡村道路是指乡道、村道及村内道路,各县(市、区)在建设本辖区乡村道路路灯时可参考本工作指引。

三、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地应以满足农村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正常照明需求为前提,综合考虑道路等级、自然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根据村庄分类,按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和暂不明确类5种类型村庄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乡村路灯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源,与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乡村路灯,逐步实现乡村道路亮化全覆盖,保障村民群众夜间和早起出行的安全。

(二)合理设计,节能提效。乡村道路路灯应根据不同乡村道路的功能需求和环境特点,在确保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合理选择道路照明的技术线路、技术参数、光源类型及数量,尽量采用单边建设,避免过度安装。优先采用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技术标准,内陆地区原则上使用、沿海地区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太阳能路灯或LED路灯,做到节能环保绿色发展。

(三)规范建设,符合标准。乡村道路路灯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包括:工程概况、灯具选型要求、光源选择、工程造价估算及经济比较等内容。

同时,参照《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T 51224-201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公路照明技术条件》(GBT 24969-2010)等标准和规范,建议:

1.乡村道路路灯安装可参考以下工艺流程:定灯位——挖坑基——水泥浇灌——预埋地笼——路灯主体组装调试——立灯测试(水平测试,方位测试和光亮测试)——夜间测试自检——竣工验收。

2.集聚提升类村庄的乡村道路路灯间距可参考以下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定灯杆和间距类型:

(1)乡道

5米灯杆间距20—25米/盏灯

6米灯杆间距25—30米/盏灯

7米灯杆间距30—35米/盏灯

(2)村道

5米灯杆间距25—30米/盏灯

6米灯杆间距30—35米/盏灯

(3)村内道路

村内道路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5米,每条巷道安装不少于2盏灯。

3.城郊融合类村庄和特色保护类村庄的乡村道路路灯建设不高于集聚提升类村庄的建设标准。

4.搬迁撤并类村庄和暂不明确类村庄在满足道路照明和安全需要的基础上,结合村庄实际建设情况和群众需求,遵循节约节能的原则,合理安装路灯。

(四)把控选材,确保安全。乡村道路路灯选用的光源、灯具、电缆和灯杆等建设材料,要适用沿海和内陆地区不同的自然环境,应符合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及安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乡村路灯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来抓,各县(市、区)要做好组织统筹和监管,各镇(街)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推乡村振兴光亮工程。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村内道路路灯配套安装统筹协调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四好农村路”路灯配套安装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投入,适当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用于乡村路灯建设;供电部门要做好路灯用电指导建设工作;住建部门协助指导乡村道路路灯建设有关工作。

(二)加强项目库建设。完善乡村道路路灯建设项目入库,完成项目入库相关流程后,可纳入各级衔接资金项目库并优先支持建设。各地按照“当地所需,自愿参与”的原则,积极参与“关爱老区乡村振兴光亮工程公益项目”,借助公益项目降低建设成本,并尽快做好项目入库工作,为老区人民做实事、办好事。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在完成省、市级涉农资金任务清单的前提下,统筹用好各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涉农资金等财政资金,鼓励镇财政或村集体自筹资金,用好用活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政策,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乡村路灯建设。结合“万企兴万村”“千企帮千镇”行动,通过“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等平台,引导爱心企业、热心人士认捐乡村路灯项目建设,为构筑全社会共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资金支撑。

(四)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强乡村道路路灯资产管理,及时确权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受益谁负责”,强化乡村道路路灯运营维护工作,镇(街)统筹建设的路灯,运营维护由镇(街)负责;由村组织实施建设的路灯,运营维护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协商负责。各镇(街)和各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制定管护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路灯长效运营管护的经费保障工作,鼓励镇财政或村集体收入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对镇村路灯统一检修,并与第三方签订路灯维护协议,保证乡村路灯日后正常使用。发挥村规民约引导作用,鼓励并引导党员干部、村民以认领等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确保乡村路灯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1.jpg


江门市乡村道路路灯建设工作指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