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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2020〕2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若干扶持措施
撰写时间:2020-02-21
来源: 开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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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2020〕2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防疫应急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若干扶持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

企业的若干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鼓励和支持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加快复产、扩产、转产,切实加强防疫和应急物资保障,现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纪要》(〔2020〕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一)在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列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的企业和产品目录(简称“保障企业”和“保障产品”,包括生产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医用75%酒精、次氯酸钠消毒水、熔喷布、缝口密封机、防护服缝制设备等企业),目录由市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实施动态管理。

  二、支持措施

  (一)保障物资生产奖励。

  对2020年2月9日前(含2月9日)复工生产保障产品的保障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说明:根据江工信发〔2020〕16号《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第一批)的扶持措施》文件,可向江门市申请此项奖励。)

  (二)技改(扩能)补贴

  支持企业扩产或转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医用口罩、医用75%酒精),在规定期限内投产、技改或转产上述物资的企业,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部门核定后,按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补贴:在1月23日-2月29日转扩产上述重点物资的企业,对其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3月1日-3月31日转扩产上述重点物资的企业,对其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其中,新购置的设备价值,原则上按设备购置发票进行核定;如无设备购置发票则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核定。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此类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市、江门、广东省等政策补贴。

  (说明:根据江工信发〔2020〕16号《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第一批)的扶持措施》文件,在1月23日-2月29日转扩产上述重点物资的企业,对其新购置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3月1日-3月31日转扩产上述重点物资的企业,对其新购置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

  (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保障企业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的,给予最高6个月(不超过贷款期限)的全额利息补贴。

  (说明:根据江工信发〔2020〕16号《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第一批)的扶持措施》文件,可向江门市申请利息补贴。)

  (四)重点医疗防控物资采购及收储。

  防疫期间,根据政府指引,有关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设备生产的防疫物资,须服从政府根据防疫有关规定作集中统筹调度使用。对保障企业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防护口罩、防护服,4月30日前(含)均由政府以合理价格进行采购、收储;4月30日后的由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企业确有困难的可实行部分预付款方式采购。

  (五)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为防疫应急物资保障生产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参照“承诺制”模式,对新落地生产、扩产、转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加快评审。

  (六)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实行一企一专班,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生产车间、融资需求、生产设备、上游原材料采购等问题和困难,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和转产。对于市疫情防控

  指挥部确定的生产防护口罩和防护服等重点防护物资的重点企业,可按一企一策原则实施和兑现有关奖补政策。

  三、附则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直至疫情结束,具体时间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另行通知。

  (二)本措施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保障产品参考目录及操作指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20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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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20-02-21
来源: 开平市人民政府

开府〔2020〕2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防疫应急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若干扶持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

企业的若干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鼓励和支持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加快复产、扩产、转产,切实加强防疫和应急物资保障,现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纪要》(〔2020〕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一)在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列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的企业和产品目录(简称“保障企业”和“保障产品”,包括生产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医用75%酒精、次氯酸钠消毒水、熔喷布、缝口密封机、防护服缝制设备等企业),目录由市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实施动态管理。

  二、支持措施

  (一)保障物资生产奖励。

  对2020年2月9日前(含2月9日)复工生产保障产品的保障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说明:根据江工信发〔2020〕16号《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第一批)的扶持措施》文件,可向江门市申请此项奖励。)

  (二)技改(扩能)补贴

  支持企业扩产或转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医用口罩、医用75%酒精),在规定期限内投产、技改或转产上述物资的企业,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部门核定后,按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补贴:在1月23日-2月29日转扩产上述重点物资的企业,对其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3月1日-3月31日转扩产上述重点物资的企业,对其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其中,新购置的设备价值,原则上按设备购置发票进行核定;如无设备购置发票则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核定。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此类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市、江门、广东省等政策补贴。

  (说明:根据江工信发〔2020〕16号《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第一批)的扶持措施》文件,在1月23日-2月29日转扩产上述重点物资的企业,对其新购置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3月1日-3月31日转扩产上述重点物资的企业,对其新购置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

  (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保障企业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的,给予最高6个月(不超过贷款期限)的全额利息补贴。

  (说明:根据江工信发〔2020〕16号《关于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第一批)的扶持措施》文件,可向江门市申请利息补贴。)

  (四)重点医疗防控物资采购及收储。

  防疫期间,根据政府指引,有关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设备生产的防疫物资,须服从政府根据防疫有关规定作集中统筹调度使用。对保障企业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防护口罩、防护服,4月30日前(含)均由政府以合理价格进行采购、收储;4月30日后的由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企业确有困难的可实行部分预付款方式采购。

  (五)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为防疫应急物资保障生产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参照“承诺制”模式,对新落地生产、扩产、转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加快评审。

  (六)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实行一企一专班,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生产车间、融资需求、生产设备、上游原材料采购等问题和困难,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和转产。对于市疫情防控

  指挥部确定的生产防护口罩和防护服等重点防护物资的重点企业,可按一企一策原则实施和兑现有关奖补政策。

  三、附则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直至疫情结束,具体时间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另行通知。

  (二)本措施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保障产品参考目录及操作指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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