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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2020〕25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0-07-07
来源: 开府办〔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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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

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平市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开平市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开平市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开展1次。各镇(街)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镇(街)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开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各镇(街)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各镇(街)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护指标占70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10分、“三旧”改造指标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10分。

第八条 考核步骤包括自评考评、实地检查与综合评价:

(一)各镇(街)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考核部门。各镇(街)对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市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镇(街)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

(三)市考核部门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省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市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市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考核);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责令整改并暂停该相关该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镇(街)第一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域,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分细则由市考核部门另行制定。《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5〕2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2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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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20-07-07
来源: 开府办〔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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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平市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开平市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开平市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开展1次。各镇(街)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镇(街)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开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各镇(街)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各镇(街)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护指标占70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10分、“三旧”改造指标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10分。

第八条 考核步骤包括自评考评、实地检查与综合评价:

(一)各镇(街)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考核部门。各镇(街)对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市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镇(街)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

(三)市考核部门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省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市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市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考核);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责令整改并暂停该相关该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镇(街)第一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域,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分细则由市考核部门另行制定。《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5〕2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2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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