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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2020〕8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埠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0-09-29
来源: 开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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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埠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埠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三埠街道办事处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三埠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

市政府指定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埠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三埠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工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公证处)、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访局、税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三埠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意见。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三埠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土地与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三埠街道办事处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及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三埠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三埠街道办事处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三埠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核实征收资料,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3.对拟征收范围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政府审批。

4.拟定征收决定、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决定,报市政府审批,依法实施。

5.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应急预案。

6.参与市政府组织的补偿方案的论证、听证会。

7.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

8.作为征收部门,负责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委托协议,自行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实施补偿协议的签订、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9.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报请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负责安置资金、安置房的发放落实,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提供临时安置房或周转用房。

11.对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12.负责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13.监督征收实施单位对市政府批准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14.对征收决定与补偿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派员协助法制部门制定应诉方案,提供复议、诉讼所需要的文件、档案资料。

15.编制征收计划并报市政府。

16.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征收与补偿其他的工作。

(二)市财政局

1.指导、协助三埠街道办事处编制征收资金预算。

2.根据需要,及时将征收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收益拨付三埠街道办事处(征收部门)。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联系协调省、江门市住建部门的相关工作,并指导和协助三埠街道办事处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2.配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提供有关信息(部分职能由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接)。

3.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三埠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实施单位。

4.落实对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职能,协助提供临时安置房或周转用房。

5.其他法定和市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

1.牵头核定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

2.实施项目用地预审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

3.牵头核定项目用地和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现状地类。

4.出具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意见。

5.出具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应包含红线图)。

6.参与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

出具征收后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意见。

(六)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受委托事项开展征收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1.受市政府或三埠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拟征收的范围内房屋、附属物及土地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案的意见。

2.协助拟定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3.协助组织用地申报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并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

4.组织测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开展现场测绘、评估工作;

5.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等工作,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宣传工作。

6.受三埠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征收与补偿的具体问题,在政策规定的补偿范围内,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与补偿合同;审核后,向三埠街道办事处报备。统筹办理原有证件注销及实施补偿等事宜(由市相关对口部门配合)。

7.负责实施动员征收和搬迁工作,负责发放临时安置费及协助三埠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抽签、选房等安置工作。

8.三埠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其他征收、征用工作。

(七)项目公司及关联单位

1.按时拨付或支付征收补偿款、征收经费至补偿专户。

2.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开发建设的手续。

3.依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开发建设的职责。

(八)供电、供水、燃气、通讯、市政、绿化、交警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相关管线的迁改工作。

(九)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房屋所在地的村(社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征收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与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或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三埠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及补偿工作,具体比例或数额依实施情况,由三埠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协议上约定。

第六条 市监察部门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市财政及审计部门加强对使用财政征收与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监督结果。

第七条本实施意见由三埠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开平市荻海埠保护更新综合开发项目征收与补偿

资金支付工作流程

附件

开平市荻海埠保护更新综合开发项目

征收与补偿资金支付工作流程

为促进开平市荻海埠保护更新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划入征收与补偿专用账户。除政府(含三埠街道办事处)负责筹资部分外,与政府合作方和项目公司负责筹集、支付项目所需征收与补偿资金,负责将筹集到的征收与补偿资金拨付到专用账户。

(二)三埠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征收、搬迁、临时安置被征收人的相关费用。

(三)征收实施单位。受三埠街道办事处委托与被征收人协商有关补偿和安置事宜,与被征收人共同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支持配合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与补偿资金支付流程

(一)征收补偿款支付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向三埠街道办事处申请征收补偿款。

三埠街道办事处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明细表,复核确认具体的征收补偿款。

征收实施单位填写《征收补偿款支付表》,按合同约定,在专用账户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款须在征收合同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补偿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支付手续。

(二)工作经费支付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向三埠街道办事处申请征收工作经费。三埠街道办事处按进度约定比例支付征收工作经费给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工作经费与征收补偿款分开核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20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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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2020〕8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埠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0-09-29
来源: 开平市人民政府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埠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埠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三埠街道办事处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三埠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

市政府指定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埠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三埠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工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公证处)、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访局、税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三埠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意见。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三埠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土地与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三埠街道办事处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及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三埠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三埠街道办事处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三埠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核实征收资料,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3.对拟征收范围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政府审批。

4.拟定征收决定、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决定,报市政府审批,依法实施。

5.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应急预案。

6.参与市政府组织的补偿方案的论证、听证会。

7.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

8.作为征收部门,负责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委托协议,自行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实施补偿协议的签订、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9.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报请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负责安置资金、安置房的发放落实,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提供临时安置房或周转用房。

11.对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12.负责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13.监督征收实施单位对市政府批准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14.对征收决定与补偿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派员协助法制部门制定应诉方案,提供复议、诉讼所需要的文件、档案资料。

15.编制征收计划并报市政府。

16.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征收与补偿其他的工作。

(二)市财政局

1.指导、协助三埠街道办事处编制征收资金预算。

2.根据需要,及时将征收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收益拨付三埠街道办事处(征收部门)。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联系协调省、江门市住建部门的相关工作,并指导和协助三埠街道办事处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2.配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提供有关信息(部分职能由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接)。

3.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三埠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实施单位。

4.落实对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职能,协助提供临时安置房或周转用房。

5.其他法定和市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

1.牵头核定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

2.实施项目用地预审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

3.牵头核定项目用地和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现状地类。

4.出具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意见。

5.出具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应包含红线图)。

6.参与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

出具征收后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意见。

(六)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受委托事项开展征收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1.受市政府或三埠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拟征收的范围内房屋、附属物及土地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案的意见。

2.协助拟定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3.协助组织用地申报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并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

4.组织测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开展现场测绘、评估工作;

5.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等工作,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宣传工作。

6.受三埠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征收与补偿的具体问题,在政策规定的补偿范围内,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与补偿合同;审核后,向三埠街道办事处报备。统筹办理原有证件注销及实施补偿等事宜(由市相关对口部门配合)。

7.负责实施动员征收和搬迁工作,负责发放临时安置费及协助三埠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抽签、选房等安置工作。

8.三埠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其他征收、征用工作。

(七)项目公司及关联单位

1.按时拨付或支付征收补偿款、征收经费至补偿专户。

2.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开发建设的手续。

3.依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开发建设的职责。

(八)供电、供水、燃气、通讯、市政、绿化、交警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相关管线的迁改工作。

(九)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房屋所在地的村(社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征收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与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或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三埠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及补偿工作,具体比例或数额依实施情况,由三埠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协议上约定。

第六条 市监察部门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市财政及审计部门加强对使用财政征收与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监督结果。

第七条本实施意见由三埠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开平市荻海埠保护更新综合开发项目征收与补偿

资金支付工作流程

附件

开平市荻海埠保护更新综合开发项目

征收与补偿资金支付工作流程

为促进开平市荻海埠保护更新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划入征收与补偿专用账户。除政府(含三埠街道办事处)负责筹资部分外,与政府合作方和项目公司负责筹集、支付项目所需征收与补偿资金,负责将筹集到的征收与补偿资金拨付到专用账户。

(二)三埠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征收、搬迁、临时安置被征收人的相关费用。

(三)征收实施单位。受三埠街道办事处委托与被征收人协商有关补偿和安置事宜,与被征收人共同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支持配合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与补偿资金支付流程

(一)征收补偿款支付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向三埠街道办事处申请征收补偿款。

三埠街道办事处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明细表,复核确认具体的征收补偿款。

征收实施单位填写《征收补偿款支付表》,按合同约定,在专用账户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款须在征收合同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补偿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支付手续。

(二)工作经费支付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向三埠街道办事处申请征收工作经费。三埠街道办事处按进度约定比例支付征收工作经费给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工作经费与征收补偿款分开核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20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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