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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2-04-0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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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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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FG2022002





艺术字 1


开府办〔20228



直线 2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七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30




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1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和财务预决算制度 3

第四章 票据管理制度 5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6

第六章 资源管理制度 9

第七章 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11

第八章 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制度 13

第九章 集体土地收益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 15

第十章 审计监督制度 17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制度 19

第十二章 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 21

第十三章 岗位职责 21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5

第十五章 考核制度 26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27

第十七章 附 28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入、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收益分配等资金管理制度,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基本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立唯一的银行基本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等缴入基本存款账户,并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收益,原则上应开设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专用账户管理。因特殊情况不开设专用账户的,经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同意,可设土地征地补偿收入专用科目,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款使用。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印鉴管理。经济联合社银行基本账户统一预留本社公章和经济联合社社长、出纳员三方印鉴;经济合作社银行基本账户预留本社公章和经济合作社社长、出纳员三方印鉴。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原则上应由文书或报账员等专人保管,私人印鉴必须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九条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都应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出纳员负责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并凭收支原始凭证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会计人员每月与出纳员对账,核实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余额。

第十条备用金和月末余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月末或报告期末现金余额经济联合社不得超过2000元,经济合作社不得超过1000元。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现金余额过大的,会计人员应进行现金清点并责成出纳员将超额备用金存入银行账户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备用金限额,并定期组织清查备用金管理情况。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和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一条报账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章(经济联合社财务开支经手人是财务负责人或社长的,应由经济联合社副主任加签审批;经济合作社财务开支经手人是财务负责人或社长的,应由至少一名本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代表签名见证),由报账员交予代理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二条 开支审批权限。涉及集体资金的财务开支权限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具体如下:

  1. 管理费用中的固定费用如水电费、书报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邮电通讯费等,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后入账报销。

  2. 其他费用按小额开支、较大开支、重大开支分级审批。

小额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后入账报销。

较大开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社委会)研究决定实施,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后入账报销。

重大开支:经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附上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入账。

上述小额开支、较大开支和重大开支的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大小、经济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和补助经费,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开支审批程序和使用范围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由农村集体支付的各类绩效考核奖金,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具体遵循以下原则:绩效奖金方案应以当年取得集体经济纯收入的额度、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为参考制定标准;支付绩效奖金的数额应以村集体资金余额为上限,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资金,不得借债支付绩效奖金。取消由村集体支付村干部误工补助费。

第十五条财务预决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下,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和当年经营收支情况编制新一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固定资产购建、村政公益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等,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签名通过后施行。年终要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部门监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票据由报账员统一保管,统一开票。日常开支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的外部凭证。

第十七条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指定专人保管,用完的票据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并换领空白票据。对已作废支票、收款单据与存根应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各类收支票据要及时登记入账。出现跨年度的未入账经济业务,村组财务负责人要持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向镇(街道)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征得同意方可入账。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资产管理制度,依制度定期清查资产,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农村集体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开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评估、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家电家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因保管责任人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毁损缺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要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有关信息。盘盈盘亏或已出让、报废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公益用和支农用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平均年限法,按不动产每年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一)生产经营、管理用的固定资产;(二)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三)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公益、支农用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购建固定资产,采用公开招投标(承发包)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承建商,签署购买或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并严格履行财务开支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要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资产原值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社委会研究决定;超过2万元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建立债权追收责任制度,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旧债,并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债务发生。

第二十八条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审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收定支,不得随意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担保贷款或借款;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时必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违反规定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台账,逐项记录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情况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情况要作重点记录。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应当使用市统一编制的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当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抵押,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相关资料(民主议事记录、交易方案、合同文本和交易结果等)要同步交镇(街道)备案。

第三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资源开发方案,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再由社委会组织召开会议,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五条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先由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提出资源开发方案,交村级经济组织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备案,再交回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所有但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机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等方式进行承包和租赁。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投标(承发包)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承包事项,并及时张榜公示竞标、竞价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招标(发包)应当制定方案,载明招标(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招投标(承发包)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招投标(承发包)方案、公告、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发包前应到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性质,并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中注明不得用于开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政策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组应以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名义开展集体经济活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印章。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合同条款应当全面、规范、清晰。合同变更的,应及时依法依规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合同标的物底价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因素,全面合理评估资产资源的市场价值,标的物底价不得低于同类同等条件下市场平均价格。

第四十四条所有农村集体承包合同,必须到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经备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备案部门留存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在执行或变更的经济合同复印件上交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在集体经济合同承包(租赁)期内,承包方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将承包(租赁)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时,原承包方、第三方需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合同转让协议并根据变更合同的规定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合同的期限。

  1. 农用地承包合同,如耕地、鱼塘等的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用地的承包期限,具体上限依法律规定。

  2. 其他经济合同,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的利益考虑,平等协商确定合同的期限,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签订,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期限。

(三)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应设置承包(租赁)价格递增条款。约定合同价款递增幅度参考合同签订的上一年度物价指数。

第四十七条合同的续租。农村集体组织经与原承租方商议同意,可进行续租交易。续租交易的标的范围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续租期限自签订续租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续租交易程序如下:

  1. 拟订续租交易方案和合同草案;

  2. 召开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续租交易方案和合同草案;

  3. 公示续租交易方案和会议决议(5个工作日);

  4. 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续租资料;

  5. 公示续租公告(3个工作日);

  6. 整理归档续租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续签合同,拒不执行有关规定而擅自续约,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建立承包合同明细登记簿,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变更及兑现情况登记工作,所有合同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合同正式签订后,要及时公布;每季度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承包合同签订、兑现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公开发包建设工程项目信息、集体讨论等程序确定项目承包方,工程概算400万元以下发包程序如下:

(一)工程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量、竞得条件、验收标准等信息(不能设置资质限制)在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或村组公告栏公布,由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确定竞得人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程预算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的,应聘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才设计工程(项目)图纸、编制工程最高限价,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工程(项目)图纸、工程量、竞得条件、验收标准等信息(除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必须由有资质公司设计外,其他工程不设置对承包方的资质要求)在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村组公告栏公布,在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平台公开竞价,或由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拟定竞得人。确定项目竞得人后向社会公示。

(三)工程预算3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的,须聘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编制预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工程(项目)图纸、工程量、中标条件、验收标准等信息(涉及结构安全工程要设置有施工资质公司资格)在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村组公告栏公布,在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平台公开竞价,或由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拟定竞得人。确定项目竞得人后向社会公示。

对于没有结构安全和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项目发包条件,可采用价低者得方式公开发包。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设置禁止条件,如5年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的竞投人,禁止参与项目竞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一)点,建设工程项目启动前可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制定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在限定金额内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社委会)制定项目方案、由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拟定竞得人的方式开展承发包,或通过开平市农村产权流转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投确定竞得人。确定项目承包人后公示的同时将竞投结果书面告知成员代表。第五十条第(二)、(三)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启动前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社委会)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承(发)包项目的有关情况,拟定承(发)包工程方案、合同,并将方案和合同等资料交镇(街道)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镇(街道)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公开发包信息。

第五十二条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社长、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负责本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承(发)包工作(发包、监督、验收、结算)。

镇(街道)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程序。涉及财政资金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可参考镇(街道)工程管理办法实施;400万以上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集体土地收益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


第五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征地补偿款,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成员生产生活保障、发展集体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征地补偿款要纳入账内核算,同时设置辅助性账簿进行详细登记,对收支原始凭证做好装订。

第五十五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款。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所有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如数付给本人(含承包经营者)。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应提取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第五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土地补偿款分配及使用预算方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开支和结余情况须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结余情况;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收益分配前,首先应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各分配项目及其分配比例。分配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当年收益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计提公共事务和公益设施管护经费,具体实施细则和计提比例的指导意见由镇(街道)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自行制定出台。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完成税收后实现的纯收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红;进行农户分配;其他分配。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纯收入为零或负数时不进行分红。不得借债支付分红。


第十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一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在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以下审计工作(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一)年度审计:每年对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合同管理、征地补偿款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审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前,对村组集体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效益性和任期目标计划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客观的评价;

(三)对违纪案件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财务问题进行审计。

第六十二条各镇(街道)应重点做好干部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审计。凡具有集体经济管理审批职权的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包括提职、任期届满、离职、辞职、退休等)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三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重要经济事项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的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法纪和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

(三)财务计划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财务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财务公开情况;

(四)资产、负债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五)收益分配情况;

(六)建立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经济事项目标完成情况和效果;

(八)个人借用公款、使用公物的归还和移交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应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呈送镇级党委政府。

第六十六条 审计报告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归档管理,作为被审计对象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财务公开制度


第六十七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财务公开,公开表式和相关数据必须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的规定和要求,内容包括:

经济联合社:

(一)年初公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一览表、村民分红明细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结果公布表。

(二)季度公开:土地、企业和财产承包(租赁)项目公布表。

(三)每月公开:现金收支明细表、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表、收入支出情况表、福利费来源及开支情况表、债权明细表、债务明细表、村“两委”干部及聘用人员补贴(工资)表。

(四)及时公开:征地款及建设用地流转收入使用情况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及建设情况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表、国家涉农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表。

(五)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经济合作社:

(一)年初公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

(二)季度公开:土地、企业和财产承包(租赁)项目公布表。

(三)每月公开:现金收支明细表、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表、债权明细表、债务明细表。

(四)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十人以上(含十人)的经济组织成员联名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村务监督委员会或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六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每报账月(季度)5日前将上月(季度)的报账资料交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代理记账。报账员要在每月(季度)14日前把财务公开资料报送给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核。报账员负责在村务公开栏张贴财务公开资料,每月16日为财务公开日。



第十二章 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


第七十条在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会计工作统一由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报账员和出纳员,负责财务报账和出纳工作。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

第七十二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移交全部会计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十三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机构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开展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和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

(四)指导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和村务公开监督工作;

(五)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经济统计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代理村、组两级会计业务,监督村级货币资金收付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活动;

(二)指导和监督村、组两级财务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七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社委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社委会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在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

(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

(六)维护村民监督权益。

第七十七条 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记账、算账、报账,提供真实可靠、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报账。

(三)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等,并监督相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七十八条 报账员的岗位职责

报账员负责办理本单位财务收支报账工作。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理本单位纳入集中核算的资金缴存报账业务;

(二)办理日常收入、支出、专项支出的业务,办理本单位往来款项的报账业务;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四)负责将本单位各项收支报销结算等事项记入“备查簿”,并定期与会计代理机构核对;

(五)负责将会计代理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本单位负责人;

(六)协助会计人员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保守农村财经秘密;

(七)编制当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七十九条 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出纳人员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具体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对财务开支事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再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确保收支核算业务合法合规。

(二)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月终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及银行存款盘点报告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三)保证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空白支票的安全和完整。出纳人员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

(四)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

(五)每月主动接受会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现金及存款的监督检查,确保无出现长短款及坐支现象。

(六)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八十一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将会计档案按年度分类整理归档。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八十二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八十三条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要永久保存。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十四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八十五条会计档案需销毁时,由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章 考核制度


第八十六条各镇(街道)根据村(社区)干部实行绩效工作报酬的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出台具体考核意见并实施考核,将村(社区)规范“三资”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等情况列入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村组干部的绩效补贴挂钩。

第八十七条 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消极懈怠、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


第十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镇(街道)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归还,原物不能归还的,应作价赔偿;损坏集体资产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现行价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进行投资、举债、设立担保,越权进行财务开支审批,或徇私舞弊发包、折股、出租和出售农村集体资产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

(四)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集体资产、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交清集体资产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拒不移交会计资料的,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规定处理。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各村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村组级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组报账员和出纳员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如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九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查处。


第十七章


第九十二条 各镇(街道)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三资”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委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管理机构,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职能,社委会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于20225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1019日印发的《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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