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开平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黄*荣
因新建开平市塘口镇文旅小镇旅游项目需要,开平市人民政府和开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开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4月8日联合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府布〔2018〕83号),拟征收开平市塘口镇魁草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44.50亩。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18〕42号文批准,开平市人民政府联合开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开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0月29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开府布〔2018〕149、150、151号),征收塘口镇魁草经济联合社、魁草村河清经济合作社、中兴经济合作社、大兴经济合作社等属下的集体土地作建设用地。项目征地实施单位是开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开平市塘口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被征收人黄*荣承租位于开平市塘口镇魁草村草坪1号地块上部分地上附着物在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经江门市尚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人黄*荣承租土地的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维修、工程建设等补偿费用在评估时点2019年1月25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98627元。
被征收人黄*荣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开平市塘口镇人民政府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除黄*荣承租位于开平市塘口镇魁草村草坪1号地块上部分地上附着物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外,项目其他被征收人均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据此,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参照《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7〕35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征收黄*荣承租位于开平市塘口镇魁草村草坪1号地块上部分地上附着物。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98627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捌仟陆佰贰拾柒元整),具体补偿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江门市尚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委评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二、被征收人黄*荣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开平市塘口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的,有关单位将在期满后15日内将全部补偿款提存至开平市公证处,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黄*荣承担。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江门市尚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委评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pdf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