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赤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和江门市《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财采购[201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及目录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都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办理采购计划备案,无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备案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大部分。采购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开平市财政局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服务类除外)。
货物类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按我市有关协议供货的办法执行,未实行协议供货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品目可以自主采购,无论是否实行协议供货,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工程类中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采购,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市或市发改局相关文件执行。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服务类除外)。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接受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进行转委托。
五、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购。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关于修订<开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服务目录外,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采购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开平市财政局批准。
六、关于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和限额标准。
凡纳入《开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关于修订<开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开财社[2018]16号)的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可自主采购;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开平政府采购网政府购买服务平台采用网上竞价选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品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和项目分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八、建设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单次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九、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相关规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十、各单位应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按规定预留份额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制定采购需求和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要体现节能环保和扶持中小微企业等政策,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等具体要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在产品质价比或性价比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和中小企业微创新产品。
采购人未按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微企业产品且拒不改正的,财政及有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十一、各单位要强化依法采购意识,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设定部门专职岗位,统筹协调本单位采购活动,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自主采购的,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择优选择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十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改、补充的,由开平市财政局报经开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江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开平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开财采购[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开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2.关于修订开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开财社[2018]16号)
开平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5 日
关于印发《开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赤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和江门市《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财采购[201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及目录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都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办理采购计划备案,无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备案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大部分。采购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开平市财政局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服务类除外)。
货物类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按我市有关协议供货的办法执行,未实行协议供货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品目可以自主采购,无论是否实行协议供货,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工程类中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采购,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市或市发改局相关文件执行。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服务类除外)。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接受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进行转委托。
五、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购。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关于修订<开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服务目录外,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采购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开平市财政局批准。
六、关于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和限额标准。
凡纳入《开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关于修订<开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开财社[2018]16号)的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可自主采购;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开平政府采购网政府购买服务平台采用网上竞价选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品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和项目分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八、建设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单次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九、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相关规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十、各单位应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按规定预留份额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制定采购需求和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要体现节能环保和扶持中小微企业等政策,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等具体要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在产品质价比或性价比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和中小企业微创新产品。
采购人未按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微企业产品且拒不改正的,财政及有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十一、各单位要强化依法采购意识,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设定部门专职岗位,统筹协调本单位采购活动,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自主采购的,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择优选择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十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改、补充的,由开平市财政局报经开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江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开平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开财采购[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开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2.关于修订开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开财社[2018]16号)
开平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