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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1-02-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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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1-02-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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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KPFG2020001

开府办〔2020〕56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城市、城镇的中心区、居民区、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工业集中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

1、三埠街道办事处和长沙街道办事处全区域范围。

2、建制镇(街)建成区范围的区域。

3、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区域。

4、经上级批准成立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包括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各镇(街)工业集中园(区)的区域。

(二)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

1、大沙镇全区域范围。

2、大沙河水库、镇海水库和龙山水库的全部水域及集雨面范围内;建制镇饮用水源的狮山水库、西坑水库、龟坑水库、花身蚕水库、挪双坑水库、牛牯坑水库、磨刀水水库、五更洞水库、揽坑水陂等全部水域及上述水库集雨区范围。

(三)重要河流

潭江干流流域,从上游义兴与恩平市交接断面至下游水口镇与新会区交接断面的河段水域,及上述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或河岸)向外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其他河流(如镇海水、新桥水、开平水、蚬冈水、曲水、白沙水、新昌水、月山水、 址山河、泥海河、双桥水、莲塘水、朗溪河、那扶河、深井水和丽洞水等16条河流)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或河岸)向外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内区域。

(四)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包括:梁金山自然保护区、狮山自然保护区、赤坎百足山自然保护区、广东潜龙湾森林公园、广东金山森林公园、广东白云石森林公园、广东开平孔雀湖国家湿地公园。

(五)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相应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12米,其他地区15米。

(六)高速公路用地红线两侧30米范围以内、国道用地红线两侧20米范围以内、省道用地红线两侧15米范围以内、县道用地红线两侧1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覆盖面,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联合执法,强化落实。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管委会是落实禁养区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清退禁养区养殖场,由各镇(街)、管委会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城管、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开展禁养区联合执法,给予坚决查处和打击禁养区违规养殖行为。

(三)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各镇(街)、管委会确保本辖区范围内的禁养区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量和全市各镇畜禽养殖量统计及相关工作。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城管、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积极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各镇(街)、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有关措施,确保本规定贯彻执行。

(四)对于本方案未明确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开平碉楼与村落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范围,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规范管理。

三、其他规定

1.本规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的通知》(开府办〔2018〕27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划定依据如有调整,则以最新文件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