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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平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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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平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2-10-2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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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链接: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平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提升生态建设水平的要求,加强县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我市印发了《开平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根据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珠三角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的要求,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和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江门大行动的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我市政府印发了《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生态公益林面积扩大与区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7〕49号)(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先将扩大的商品林列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再逐步升级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制定《办法》为建设管理县级生态公益林提供制度保障,对完善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林农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

(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

(四)《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粤林规〔2017〕4号);

(五)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8〕322号)。

三、《办法》的制定程序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021年我局起草制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第四章的规定,由我局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经征求各镇(街)、市有关单位以及网上公开征求社会群众意见后,我局根据评估结果对《办法》作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办法》制定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最终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经市政府审查后印发实施。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六条,对县级生态公益林的概念、规划管理、补偿资金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县级公益林建设同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一样有法可依,用制度和法律来保证县级公益林建设顺利实施。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编制、新建设和调整作出要求和规定,以便更好地实现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是明确县级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标准和要求,切实维护林地所有权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明确规定县级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护、采伐的标准和要求,以增强公益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提高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二)《办法》的各章节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县级生态益林建设的定义、法律依据、意义、建设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明确了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规划原则、新建和调整县级生态公益的程序。

第三章补偿资金管理明确了建立县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补偿对象、补偿标准(100元/亩·年)和发放程序。

第四章经营管理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明确了禁止行为;明确了县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标准,并以调整前发包情况分别采用两种经营方式。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破坏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责任,相关用语解释。

五、其他事项

《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咨询方式:开平市林业局营林科技股,电话:2207167)